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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建价[2016]7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6-4-19
实施时间: 2016-4-19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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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满足建筑业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以下简称“增值税计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计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
  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9日
  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现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中的“附录M建设工程项目组成及费用标准”和“工程计价表格”进行修订,对建设工程计费程序、计费标准、计价表格进行相关调整,内容详见附表《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
  《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与湘建价[2014]113号文配合使用,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设工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应执行下列规定:
  1.编制概算文件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
  1)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5”执行;
  2)人工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6”执行。
  2.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包括招标控制价)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
  1)费用标准按 “附M新表1”、 “附M新表2”、 “附M新表3”、 “附M新表4-1”、 “附M新表4-2”中有关“一般计税法”的规定执行;
  2)单位工程的计价表格及计费程序按“附E新表3-1-1”、 “附E新表3-1-2”、“附F新表1-1”、 “附F新表2-1-1”、“附F新表2-2-1”、“附F新表2-3-1-1”、“附F新表2-3-1-2”、“附L新表4-1”执行。
  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建设工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应执行下列规定:
  1.施工图预算(包括招标控制价)费用标准按“附M新表1”、 “附M新表2”、 “附M新表3”、 “附M新表4-1”、“附M新表4-2”中有关“简易计税法”的规定执行。
  2.施工图预算(包括招标控制价)计价表格及计费程序按“附E新表3-2-1”、 “附E新表3-2-2”、“附F新表1-2”、“附F新表2-1-2”、“附F新表2-2-2”、“附F新表2-3-2-1”、“附F新表2-3-2-2”、“附L新表4-2”执行。
  三、其他规定
  1.编制概算文件时,工程其他费用,可按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第十五条规定 “增值税税率6%”和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来计算建安造价和销项税额。
  2.建筑维修工程(不包括日常修缮)的局部拆除、用途改造(包括墙上开门窗洞口,楼板开洞口等)的工程量,执行维修相关定额,按简易计税方法计价;其他工程量直接费用计算,执行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其人工和机械乘以1.15系数;并按合同约定计税方法计价。
  3.清包工方式和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4.“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5.执行简易计税法的项目在编制计价的相关指数指标等时,可根据建安造价=含税造价÷(1+税率)公式折算建安造价和销项税额。
  附表: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

相关附件:
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docx    
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doc    
附表一.doc    
附表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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