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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外经贸发[2016]14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10-11
实施时间: 2016-10-1
法规类型: 外商投资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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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两江新区管委会、重庆经开区管委会、长寿经开区管委会、万州经开区管委会: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2016年10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发布2016年第22号公告(以下简称“22号公告”),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全国商务主管部门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根据22号公告、3号令规定, 现就我市外商投资准入管理具体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0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两江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等外资主管部门起不再履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职能。
  二、鉴于商务部要求备案管理及审批职能仅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履行,全市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事项及属于特别准入管理措施所涉及行业的审批事项由市商务委、重庆经开区管委会、长寿经开区管委会、万州经开区管委会直接办理,不再委托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办理。2016年10月1日前下发的有关外商投资审批放权、委托等相关文件即日起停止实施。
  三、两江新区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和审批事项,由市商务委委托两江新区管委会负责办理。
  四、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和审批事项,由市商务委委托自贸试验区内相关机构负责办理。
  五、各区、县(自治县)商务主管部门在投资促进及日常工作过程中,应加强对外资项目所涉行业的甄别,严格按照22号公告及3号令规定,及时提醒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办理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确保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严格履行有关申报义务。
  市商务委将加大抽查和检查力度,对不履行3号令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22号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
  3.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涉及行业(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梳理)
  重庆市商务委(代章)
  2016年10月11日
  (联系人:毛庭婷,凌小雅,联系电话:89018329、89019537)
  附件3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涉及行业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具体如下:
  一、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
  (一)采矿业
  11.石油、天然气(含油页岩、油砂、页岩气、煤层气等非
  常规油气)的勘探、开发和矿井瓦斯利用(限于合资、合作)
  (二)制造业
  206.汽车电子装置制造与研发:汽车电子总线网络技术(限于合资),电动助力转向系统电子控制器(限于合资)
  207.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制造:能量型动力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循环寿命≥2000次,外资比例不超过50%)
  209.轨道交通运输设备(限于合资、合作)
  210.民用飞机设计、制造与维修:干线、支线飞机(中方
  控股),通用飞机(限于合资、合作)
  212.民用直升机设计与制造(3吨级及以上需中方控股)
  214.地面、水面效应飞机制造及无人机、浮空器设计与制
  造(中方控股)
  221.海洋工程装备(含模块)的制造与修理(中方控股)
  223.船舶低、中速柴油机及曲轴的制造(中方控股)
  261.民用卫星设计与制造、民用卫星有效载荷制造(中方控股)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93.核电站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295.电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01.铁路干线路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07.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中方相对控股)
  308.航空运输公司(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
  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309.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合作)
  310.定期、不定期国际海上运输业务(限于合资、合作)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18.会计、审计(首席合伙人需具有中国国籍)
  (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41.综合水利枢纽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二、限制外商投资产业
  (一)农、林、牧、渔业
  1.农作物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中方控股)
  (二)采矿业
  2.特殊和稀缺煤类勘查、开采(中方控股)
  3.贵金属(金、银、铂族)勘查、开采
  4.石墨勘查、开采
  5.锂矿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6.豆油、菜籽油、花生油、棉籽油、茶籽油、葵花籽油、
  棕榈油等食用油脂加工(中方控股),大米、面粉、原糖加工,玉米深加工
  7.生物液体燃料(燃料乙醇、生物柴油)生产(中方控股)
  8.出版物印刷(中方控股)
  9.钨、钼、锡(锡化合物除外)、锑(含氧化锑和硫化锑)等稀有金属冶炼
  10.稀土冶炼、分离(限于合资、合作)
  11.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摩托车制造:中方股比不低于50%,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含两家)以下生产同类(乘用车类、商用车类、摩托车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如与中方合资伙伴联合兼并国内其他汽车生产企业可不受两家的限制
  12.船舶(含分段)的修理、设计与制造(中方控股)
  13.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小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电站、单机容量1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机组热电联产电站的建设、经营
  15.城市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燃气、热力和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6.铁路旅客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17.公路旅客运输公司
  18.水上运输公司(中方控股)
  19.公务飞行、空中游览、摄影、探矿、工业等通用航空公司(中方控股)
  (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0.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50%,电子商务除外),基础电信业务(外资比例不超过49%)
  (七)批发和零售业
  21.粮食收购,粮食、棉花批发,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经营
  22.船舶代理(中方控股)、外轮理货(限于合资、合作)
  23.加油站(同一外国投资者设立超过30家分店、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成品油的连锁加油站,由中方控股)建设、经营
  (八)金融业
  24.银行(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被其控制或共同控制的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投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境外金融机构必须是银行类金融机构)
  25.保险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50%)
  26.证券公司(设立时限于从事人民币普通股、外资股和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承销与保荐,外资股的经纪,政府债券、公司债券的经纪和自营;设立满2年后符合条件的公司可申请扩大业务范围;外资比例不超过49%)、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外资比例不超过49%)
  27.期货公司(中方控股)
  (九)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8.市场调查(限于合资、合作,其中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要求中方控股)
  29.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公司
  (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0.测绘公司(中方控股)
  (十一)教育
  31.高等教育机构(限于合作、中方主导)  注:中方主导是指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于1/2(下同)。
  32.普通高中教育机构(限于合作、中方主导)
  33.学前教育机构(限于合作、中方主导)
  (十二)卫生和社会工作
  34.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
  (十三)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5.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36. 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37.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
  38.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十四)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限制的其他产业
  三、禁止外商投资产业
  (一)农、林、牧、渔业
  1.我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
  及相关繁殖材料的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2.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3.我国管辖海域及内陆水域水产品捕捞
  (二)采矿业
  4.钨、钼、锡、锑、萤石勘查、开采
  5.稀土勘查、开采、选矿
  6.放射性矿产的勘查、开采、选矿
  (三)制造业
  7.列入《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国稀有濒危
  保护植物名录》的中药材加工
  8.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
  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
  9.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核燃料生产
  10.武器弹药制造
  11.象牙雕刻
  12.虎骨加工
  13.宣纸、墨锭生产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14.大电网范围内,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火
  电站、单机容量20万千瓦及以下燃煤凝汽抽汽两用热电联产电
  站的建设、经营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5.空中交通管制
  16.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六)批发和零售业
  17.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社会调查
  19.中国法律事务咨询(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除外)
  (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21.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行政区域界线测
  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
  图、全国性教学地图、地方性教学地图和真三维地图编制、导航
  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地质、地球物理、地球
  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九)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自然保护区和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经营
  23.国家保护的原产于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发
  (十)教育
  24.义务教育机构,军事、警察、政治和党校等特殊领域教
  育机构
  (十一)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新闻机构
  26.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
  27.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
  28.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
  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29.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30.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31.新闻网站、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32.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文物商店
  33.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
  (十一)其他行业
  34.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
  35.博彩业(含赌博类跑马场)
  36.色情业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其后续协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区协议、投资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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