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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鄂政办发[2016]6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9-1
实施时间: 2016-9-1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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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清形势,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有效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制度。当前,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各种利益矛盾复杂多元,特别是随着全民法治意识提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态势,对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把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作为依法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的重要抓手和工作载体,切实增强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积极稳妥地将解决群众利益诉求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二、依法公正办案,提升行政复议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一)创新行政复议机制。以提高行政复议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为目标,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机制,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努力把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进一步整合优化行政复议资源,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复议职权,保障公平公正。已经开展整合行政复议职责试点的地方要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运行;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要抓住机遇,积极探索。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行政复议工作创新发展。
  (二)畅通行政复议渠道。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网上申请平台建设,切实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救济权利,采取有效措施方便当事人申请复议。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进行收案登记。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推诿。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防止程序空转。
  (三)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做好行政复议答复工作,在法定期限内全面提供作出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涉及相关行政行为的,还应当另行报送证据材料。行政机关不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该行政行为。
  (四)健全行政复议审理机制。建立和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制度,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办理。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及复杂疑难案件,应该举行听证会,并充分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等相关专家的意见,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公正处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探索运用远程视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审理案件。
  (五)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作出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强化担当精神,严格依法办案,加大复议纠错力度,坚决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复议期间,对于行政机关存在的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应当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者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相关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督促整改并做好善后工作。
  (六)依法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撤销、变更、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等行政复议决定,行政机关要明确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责任人,依法主动履行,并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完毕或者履行期限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书面报告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情况。行政复议机关向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之日起60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送行政复议机关。坚决纠正拒绝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切实提高行政复议决定履行实效。
  三、依法积极应诉,配合人民法院有效化解行政争议
  (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记立案,积极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得借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等名义,以开协调会、发文件或者口头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或者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不判决行政机关败诉。被诉行政机关要积极应诉,配合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行政案件,按程序签收人民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依法提供证据和法律法规依据,依法出庭应诉、答辩,依法缴纳诉讼费用。
  (二)落实行政应诉承办责任。强化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承办机关的行政应诉责任,被诉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及时明确具体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原行政行为的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员承担具体应诉责任。行政复议机关和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政府法制机构在行政应诉工作中应当发挥组织、协调、指导作用。
  (三)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带头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积极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上级行政机关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它参与分管的负责人。相应的工作人员包括该机关具有国家行政编制身份的工作人员以及其它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各地、各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
  (四)规范应诉答辩和举证。被诉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应诉通知书后,应当及时起草答辩状、准备证据、法律依据及其他材料,确定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答辩状、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及依据。答辩状应当做到形式规范、条理清晰、说理充分,提供证据应当做到全面、准确、及时,不得拒绝或无正当理由延迟答辩举证。行政机关不得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
  (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做好开庭审理工作。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人员要熟悉法律规定、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积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调解工作,促进案结事了,经人民法院依法传唤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工作人员不得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要严格遵守法庭纪律,自觉维护司法权威。
  (六)严格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诉行政机关要依法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不得拒绝或拖延履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机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补偿损失的判决,要积极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向行政机关制发司法建议书的,行政机关应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法院。
  四、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障
  各地、各部门要把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负总责、亲自抓。要切实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经费、装备、场所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加快推进规范化建设,逐步推行听证审理案件全程录像。加强和充实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力量,积极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作用,确保工作力量与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考核,将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出庭应诉、支持人民法院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以及行政复议和应诉能力建设等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体系。要建立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培训制度,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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