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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16]5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8-1
实施时间: 2016-7-1
失效时间: 2021-6-30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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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社会保险法》,经研究,现将《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中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的规定调整为: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6月30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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