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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办[2016]138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9-5
实施时间: 2016-9-5
失效时间: 2019-9-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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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国有企业:
  《厦门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2012年出台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府办[2012]215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5日
  厦门市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以下简称平价商店)建设,发挥平价商店稳价控价作用,根据《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2]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平价商店是指在政府扶持下,在特定时期按照政府要求以相对稳定、低于市场平均价一定幅度的价格,销售政府指定的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引导和促进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大型连锁超市或生鲜超市。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进行平价商店建设、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 市发改委为本市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平价商店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纠正并查处平价商店在建设和销售过程中各种违反规定的行为。市直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设 立
  第五条 平价商店以国有超市为主体、大型连锁民营超市为补充的方式设立,在超市设立政府平价农副产品销售区(专营区)。
  第六条 平价商店规划布点要综合考虑人口密度、农副产品需求程度、交通便利情况等因素,合理布局岛内外网点。
  第七条 设立平价商店的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本市辖区不少于5家(含5家)门店,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的大型连锁超市或生鲜超市;
  (二)平价商品必须具备粮、油、肉、禽、蛋、菜等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的农副产品,陈列整齐美观、实行明码标价;
  (三)制定平价农副产品采购标准,对采购品种实行条码管理,执行生鲜食品质量可追溯制度,每天公布检测结果;
  (四)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计量衡器;
  (五)平价商品的售价在价格发生异常波动时按照与政府的协议履行稳价惠民义务;
  (六)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平价商店设立的申请及认定程序:
  (一)经营者申请设立平价商店的,应当向市发改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二)市发改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场所、经营商品种类等进行现场查验,符合条件的通过签订《厦门市平价商店(专营区)经营管理协议书》予以认定,每次签约合同期限二年,并在市发改委官网上公布该平价商店的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市发改委负责即时启动平价商店运行机制,并将启动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
  (一) 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者超过政府年度控价目标;
  (二)食品类价格月同比涨幅超过8%;
  (三)猪肉价格月环比涨幅超过5%;
  (四)蔬菜类价格周环比涨幅超过30%;
  (五)每年在春节前二周,定期启动一个月的平价商店政府销售差价补贴机制;
  (六)上级政府主管部门要求启动的;
  (七)根据市场形势判断可能发生价格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原则上应当包括实行平价销售商品的供应品种和品质、协议价格、供应数量、执行期限、政府补贴等内容,其中平价蔬菜销售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15%以上,粮、油、肉、禽、蛋以及其他生活必需品价格应当低于当地同类市场均价5%以上。
  第十一条 当市场价格波动水平回落到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涨幅以下并平稳运行超过一周时,市发改委即行通知并停止执行平价商品销售方案,同时报告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平价商店经营者应依法诚信经营,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保障供应和协议价格义务;
  (二) 应当确保所经营平价商品质量符合国家、省和市质量安全标准;
  (三)按规定在平价农副产品销售区的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承诺书、设立公示栏,公示平价商品价格、12358价格举报电话、商店服务电话、食品检测报告等;
  (四)按规定使用统一标识牌和标价签;
  (五)按规定用途使用政府补贴资金,做到专款专用;
  (六)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报价员,协助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监管工作;
  (七)按规定向平价商店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经营情况;
  (八)建立平价农副产品台帐并如实记录,台账的主要内容包括进(销)货日期、商品名称、规格等级、产地、供货单位、进(销)货数量、计量单位、价格、进(销)总额等信息,有条件的按规定格式自行印制平价农副产品台账、或进行信息化管理,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九)平价农副产品的经营应进行单独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并取得合法、真实的票据和凭证;
  (十)承担合同明确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市场价格平稳时期,平价商店经营者按照市场价格销售商品。此期间不得加挂“平价农副产品销售点”的牌匾。
  市场价格异动时期,平价商店应按照市发改委通知要求,以低于市场平均价一定幅度的价格,销售政府指定的农副产品等居民生活必需品,平抑市场价格,稳价惠民。
  超市销售平价商品品种不得少于11种,其中疏菜类不得少于5种。
  第四章 引导与扶持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进一步推进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4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福建省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管理暂行办法》(闽政办〔2012〕70号)相关规定,厦门市用于支持平价商店建设的资金由市财政按规定纳入市发改委年度预算,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综合补贴、差价补贴、开展价格监测及对平价商店日常监管业务经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及审核等费用,由市发改委审核后直接兑现。
  第十五条 为鼓励和扶持平价商店经营发展,每年给予每家平价商店综合补贴2万元,主要用于平价商店购置货架、冷鲜柜、制作宣传导购、标识牌等。综合补贴采取后补方式,于平价商店签订协议后的次年核补,每年一次统一办理。
  第十六条 差价补贴主要是补贴平价商店在启动期间,执行政府协议价与政府公布的市场平均价之间的差额部分。
  第十七条 平价商店差价补贴核算工作,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通过招标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平价商店销售平价商品台账进行审核并出具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对审计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市发改委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结论,结合现场抽查情况,制定差价补贴方案经市发改委办公会集体研究同意后核发。市发改委应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考核与监管
  第十八条 市发改委根据平价商店履行合同情况,每二年组织一次综合考评,对考评合格的平价商店,续签平价商店经营协议;对稳价惠民贡献突出的,给予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市发改委牵头做好平价商店农副产品销售价格公示平台建设,在平价商店启动期间,及时收集、统计和公示各平价商店执行政府差价补贴农副产品的销售价格。通过社会监督与组织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落实对平价商店执行政府协议价格情况监管。对未执行政府公布的协议价格、违反平价销售管理规定的平价商店,按合同明确的违约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平价商店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均价是指市发改委监测的同类商品市场平均价格。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厦门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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