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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7-21
实施时间: 2016-7-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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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经研究,现就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问题公告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及《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2092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对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方式。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2]1357号)的有关规定,同意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消费税的方式。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分店情况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分店情况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1日
  政 策 解 读
  现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统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背景和目的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我市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1]20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及《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12]1357号)的有关规定,我市范围内跨区经营企业提出的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申请,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共同确认后,该企业可以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周生生(中国)商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实行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汇总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征管方式,同时公布其总店、分店名单。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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