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消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我市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税[2012]1357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7-19
实施时间: 2012-7-19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66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纳税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为规范我市消费税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符合《通知》要求,申请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的纳税人,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书面申请及《汇总缴纳消费税总分支机构情况表》(见附件)。
  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上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由市国税局会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依据各自职责审批。
  三、总分支机构在同一区县范围内申请汇总缴纳消费税的,由区县国家税务局会同本区县财政局共同确定。
  四、对已经批准由总机构汇总缴纳消费税企业,新增分支机构符合通知要求的,可比照原审批文件原则实行由总机构统一汇总缴纳消费税。
  五、执行中的问题请分别向市财政局和市国税局报告。
  附件:汇总缴纳消费税总分支机构情况表(略)
  二 ○ 一 二 年 七 月 十 九 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吉林省烟草公 吉财税[2025]50 2025/9/8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 2014/9/1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 浙财税政[2016] 2016/5/1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藏 藏国税函[2007] 2007/2/5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及所属企 苏国税函[2007] 2007/3/30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邮政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皖国税函[2013] 0001/1/1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中国铁塔 2016/5/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我市跨区、县经营的总、分支 京国税函[2009] 2009/9/27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铁路总公司黑龙江省分支机构 黑龙江省国家税 2014/1/1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辽宁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汇总 201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