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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府办[2016]7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6-6
实施时间: 2016-6-6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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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环保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6日
  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16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2015]68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项目开工建设切实扩大有效投资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15]8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厦府[2015]210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动我市环评审批权限及配套服务事项精简和下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实施《美丽厦门战略规划》,全面推进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针对不同主体功能区、环境功能区、污染防控区域的生态环境特征和环境承载能力,分区分类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政策,进一步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环保监管力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重点任务
  ㈠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闽环发[2015]8号)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实行环评审批分级管理。将部分原来由市环保局承担的环评审批工作调整为由各区环保分局承担(具体调整事项见附件1)。
  ㈡简化审批环节
  1.缩短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时限。建设项目前期生成阶段,依据项目所在行业的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功能定位以及环境功能符合性等情况,出具环保初审意见,作为其他行政部门并联审批依据。建设单位获得环境影响评价行政许可的时限要求,从开展前期工作阶段获得许可,调整为在主体工程动工前获得许可即可。
  2.简化已开展规划环评地区的建设项目的环评要求。在已完成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内,在规划环评的有效期内,对规划中已明确的除化工、石化、冶炼类项目以及其他排放重金属和持久性污染物的项目外的具体建设项目,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简化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在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大型居住区、商务区、旅游度假区以及大学城等区域,对在规划中已明确的具体建设项目,按照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简化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简化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已完成规划环评的地区,不涉及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规定的环境敏感区的城市道路类建设项目,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可由审批制简化为备案制。
  3.简化专家论证环节。对水利、道路(不含桥梁、隧道)、城市基础设施及房地产(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集中处置、危险废物仓储、废旧资源加工再生等除外)、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等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规定)的项目,环评文件可实行专家技术函审,不必召开专家论证会。
  4.简化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评审批。除《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中规定的行业以外,其余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发生项目名称、法人变更、生产规模增加30%以下(不含30%)、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未发生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等不属于重大变动的情形,可不再办理变更环评审批,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或日常环保监管。
  5.简化增资扩产项目环评审批。国家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未超过环评批复总量,且无新建厂房等新增建设内容的增资扩产类建设项目,按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可在业主单位递交项目环保承诺书后,简化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6.简化工业仓储类项目环评审批。对工业仓储类项目简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已经完成规划环评的地区,规划中已包含的具体仓储项目(有毒、有害及危险品和涉及各类金属铝粉尘、金属镁粉尘、煤粉、面粉、淀粉、血粉、纸粉、木粉、棉花、烟草、塑料、染料等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仓储、物流配送项目除外),可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其审查意见的要求,简化项目环评编制和审查内容。对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符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规划建设与土地管理的暂行意见》(厦府办[2015]128号)第二条已批工业仓储项目建设用地开发利用“保持原工业仓储土地用途申请建筑物使用功能变更”规定,且生产经营过程中不产生生产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的项目,在获得规划变更许可后可改为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㈢推行豁免管理
  1.凡未纳入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
  2.符合《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闽环发[2012]17号)规定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
  3.对已经开展片区改造环境影响评价的,原环境影响评价中所包含的具体片区改造建设项目可免予环评审批。
  4.针对厦门市实际情况,对部分环境影响轻微或基本不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试行承诺备案管理。凡属于《厦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承诺备案管理目录》规定的属于豁免情形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实行承诺备案制度(具体见附件2)。
  5.根据《关于全面推进美丽厦门共同缔造行动的若干意见》中“发挥各镇(街道)基层政府的主导作用和社区共治机制”的原则,对共同缔造试点的农村(社区)中餐饮、娱乐业、仅产生生活污水的小型加工点等行业的项目实行各镇(街道)登记备案制度(具体目录见附件3),辖区环保分局对其实施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具体管理规范由环保部门另行发文明确。
  6.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内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将按照《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厦门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7.实行豁免管理的建设项目,由各区环保分局负责日常环境监管。
  ㈣实行餐饮业分类管理
  除共同缔造试点农村(社区)外的区域,实施餐饮业分类管理。将餐饮业项目环保行政许可由单一的审批制,调整为按豁免、承诺备案、审批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餐饮业取消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采取承诺备案与豁免,保留备案公示,加大对选址、污染物排放条件等问题监管。
  1.对属于《福建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管理名录(试行)》(闽环发[2012]17号)规定的餐饮业项目,实行豁免管理。
  2.本市范围内(除《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规定的禁设区、美丽厦门共同缔造农村(社区)试点及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开设6个基准灶头以下(不含6个基准灶头)且不产生油烟的,或产生的油烟但已配备专用烟道做到规范处置,对周边环境不造成影响的餐饮项目,申请人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作出承诺后,可按照承诺备案制管理。申请人自收到备案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承诺的内容,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环保部门应在做出备案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在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告知承诺书。
  3.按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餐饮项目,按本文件规定可以实行承诺备案制,但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餐饮项目,由环保部门依法按照普通程序开展环评审批。
  4.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撤消环评审批文件:(1)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不能符合审批的相关条件和要求,经责令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2)经审批同意后,擅自变更项目经营方式、内容,其实际情况不符合实行承诺备案管理的条件。
  5.环保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对作出不实承诺的申请人,应当记入诚信档案并上报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同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承诺备案审批方式。
  ㈤大力推行便民服务
  1.简化环评报审材料。简化环评审批材料。对除电镀、铝氧化等表面处理工艺之外的含代工工艺企业,将出具委托加工协议(合同)简化为需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承诺书。
  简化环评变更审查材料。对已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企业,未发生重大变化、不涉及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规定的环境敏感点的布局调整,将提供补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简化为出具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充分说明情况的承诺书。
  2.实行分阶段环保验收。除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形外,非主要产污环节的设备变更、布局调整等不再列入竣工环保验收的否决条件。待验收项目短期内生产能力(公路、铁路、轨道交通等线性工程以及港口等生态类建设项目为交通量)确实无法达到设计能力75%以上的,可以在环保部门指导下,调整工况至设计能力75%以上后,组织验收调查;或符合主体工程运行稳定、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的条件下,按照实际工况负荷实施分阶段验收,在验收监测报告或验收调查报告中注明实际工况,通过结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近期设计能力(或交通量)等情况对主要环境要素进行影响分析。
  3.强化环评中介机构管理。制定《厦门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办法》,对环评文件编制时限提出指导性建议,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考核机制,视具体情节对失信的环评中介机构予以惩戒、约谈退出,促进环评机构抓质量、降费用、促服务,提高编制费用透明度,推动环评中介机构提升服务质量。
  ㈥制定环保负面清单
  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结合厦门市实际,制定《厦门市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准入特别限制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包括禁止类和限制类两类目录。禁止类主要是指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定明确要求禁止新建的,以及结合厦门市实际需要禁止新增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限制类按照“行业限制+区域限制”原则划定,主要包括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要求需要升级改造的行业或项目。
  严格环保准入,对禁止类项目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限制类项目,必须同时满足相应行业和相应区域的要求后,按程序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建设。
  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机制。由环保部门制定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每年2次抽查频次和不低于监管对象总数5%的随机抽查比例开展双随机抽查。对投诉举报量大、列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情况的,加大随机抽查力度,依法加大对抽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2.建立环境信用等级机制。将环评审批事中、事后监管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加强企业环评监管数据与有关部门的数据交换,努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失信惩戒机制。按“环评守信”(守信)、“异常名录”(警示)、“黑名单”(失信)等三个级别,对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实施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对环评守信的企业,在环评审批、环保评优评先等方面,环保部门将予以积极支持;对评定为警示级别的企业,从严审查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对评定为失信级别的企业,不得适用各项豁免、备案管理,环保部门将加大对此类企业的执法力度。环保部门将结合我市信用体系建设另行制定具体评定管理办法。
  3.建立联动监管机制。探索建立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动执法、协调合作机制。优化网格化、精细化监管,建立专业分工、信息共享、协同配合、相互衔接的联动执法机制,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环保监管协作联动和案件移送、通报制度。
  4.强化环境监理机制。环评批复中明确要求需开展专项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设前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监理单位应加强与环保相关的隐蔽工程建设全过程环境监理,确保环保“三同时”的有效执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均须提交对项目建设内容和环保措施等进行核查的环境监理报告。
  5.建立监管制度调整机制。持续跟踪简政放权各项措施的效果与影响,建立自我评价和第三方评估机构参与的科学评估体系,对监管成效进行系统评估,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作出适时调整。
  三、附则
  ㈠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省产业政策和环境管理要求发生变化,则从其新规定,并由环保部门结合我市实际适时对本方案进行修订。
  ㈡环保部门根据区域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和环境管理需求等,对《厦门市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准入特别限制措施(负面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㈢本方案不含辐射类建设项目的审批。
  ㈣本方案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环评审批权限变更一览表
  2.厦门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承诺备案管理目录
  3.“美丽厦门共同缔造”农村(社区)试点环保登记备案行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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