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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扩面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财综[2016]510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5-12
实施时间: 2016-5-12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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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各预算单位:
  为加快推进自治区本级政府购买服务试点扩面工作,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8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4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要求规范实施购买服务项目
  2016年,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的项目109个,总投资2.69亿元,其中财政拨款2.39亿元。凡是已安排预算计划实施或临时新增的购买服务项目,均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规范实施,具体要求如下:
  (一)准确把握项目实施方式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学习研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4]8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54号)等文件,把握好本单位计划实施的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科学界定购买内容,准确判断是否可以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项目。
  (二)规范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购买主体要认真研究制定每个购买服务项目的实施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购买主体及承接主体的选定,以及购买内容和标准、购买方式和程序、合同约定和管理、受益对象的确定、资金预算和绩效管理、项目监督管理、绩效评价和资金支付、信息公开等全流程管理的相关内容。实施方案确定后于2016年5月20日前报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室审核后会综合处备案。
  (三)合理确定购买方式
  购买主体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具体项目的性质、购买内容和承接主体的市场发育程度选择政府采购方式。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购买服务项目,经财政厅审核后,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性合作、政府补助、服务外包等其他方式进行购买。
  (四)严格签订购买合同
  选定承接主体后,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要签订服务合同,并将服务合同报财政厅备案,作为拨付资金的依据。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要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绩效目标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日常跟踪监管、绩效考核评价、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要素。服务费的确定要体现激励与约束原则。
  (五)适时开展绩效评价
  项目实施前,购买主体要组织服务对象和第三方机构等相关方和专业机构,围绕需求评估、成本核算、质量控制、绩效考核、监督管理等环节,研究制定相关质量和绩效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质量评价标准体系,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六)及时公开信息
  购买主体要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等媒体面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有关信息,包括背景资料、采购方式、承接主体资格、服务需求等信息;纳入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七)同步建立项目档案
  购买主体实施项目的每个环节均要有档案记载,包括预算申报与批复,项目实施方案,政府采购,合同体系,资金支付,绩效评价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适时选定试点和示范项目
  结合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实际需求,自治区财政厅将从2016年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已计划实施和新增的购买服务项目中,根据项目实施的规范性、质量和绩效等要素评选出部分项目作为试点和示范,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为鼓励先进,加快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自治区财政厅将对选定的试点项目和示范项目分别予以资金补助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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