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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青政[2016]45号
发文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5-29
实施时间: 2016-5-29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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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促进房地产去库存,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点任务之一,是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举措、有效化解房地产库存,有利于扩大有效需求、稳定房地产市场,有利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有利于推进新型城镇化、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以解决城镇新居民住房需求为主要出发点,大力推进城镇棚改货币化安置,鼓励农牧民进城购房居住,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力争通过两年左右的时间,使我省商品住房库存消化周期稳定在合理区间内,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二、重点任务
  (一)合理确定商品房供应量。
  1.对商品房存量较大或在建商品房用地规模过大的地区,根据市场状况应及时降低用地供应量、引导企业将未开发房地产用地调整为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旅游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用途,促进其它产业投资、对企业调整土地用途申请,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简化办事流程,缩短审批期限。(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2.西宁市、海东市应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商业用房和办公用房的总体规模,科学规划商业及办公区域布局,引导各种零售、批发、餐饮、娱乐、健身、休闲等经营性商业用房在城市规划区内均衡适度布局发展,增强辐射带动力、省内其他城镇也要合理布局商业用房,防止布局不合理和过度开发。(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大力推进城镇棚改货币化安置、
  3.在充分尊重居民意愿前提下,以直接货币补偿、政府搭桥居民自主购买商品住房和政府购买存量商品住房安置等方式,加快实现棚户区居民拆迁安置,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通过减免税费、鼓励开发企业让利等措施,推动库存普通商品住房转化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支持农牧民进城购房居住。
  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政策措施,与推进新型城镇化相结合,积极支持农牧民等新市民进城安居。(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5.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农牧民进城购买普通自住房信贷支持力度、省金融办在每年对省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考核奖励工作中,把对农牧民进城购房信贷支持情况纳入“金融发展进步奖”中进行综合评价。(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6.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住房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支持农牧民等新市民进城购房,推进“农牧民安家贷”等业务、鼓励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积极推进“农牧民安家贷”,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进城农牧民提供购房贷款,贷款利率按首付比例给予相应优惠,购房首付比例30%(不含)以下的,执行基准利率;30%(含)至50%的,执行基准利率9.5折;购房首付比例达到50%(不含)以上的,执行基准利率8.5折、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由借款人自主选择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还款方式、针对农牧民收入的季节性特点,允许借款人采取按月、季、半年或一年的还款频率、对借款人提前归还按揭贷款的,免收违约金。(责任单位: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农业银行青海省分行)7.符合当地落户条件的进城购房农牧民,本人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购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教育、社会保险等方面与城镇居民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8.对自愿退出宅基地并还耕、还林、还草的农牧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的,按照其退出合法宅基地的面积以及房屋折旧价值,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给予一次性购房奖励、其原户籍土地(不包括已退出宅基地)或林地、草场承包经营权不变,原有集体财产权益不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稳妥有序地开展农村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和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银监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培育住房租赁市场。
  9.制定出台我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实行购租并举,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积极推进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建设,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0.允许开发企业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支持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支持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购买库存商品住房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发展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的税费减免奖励。(责任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1.推行统一的租房合同示范文本,规范中介服务,稳定租赁关系,保护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12.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住房租赁行业支持力度,落实有关租赁业务税费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市(州)人民政府)
  13.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提供公共租赁住房补贴、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技术人员,凡符合条件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五)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
  14.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及放贷业务流程,发展异地贷款,降低住房公积金结余额。(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15.把有能力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工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体系,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继续释放城镇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16.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涉及房地产交易环节各项金融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17.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顺应市场规律调整营销策略,主动降低商品房销售价格、引导企业大力发展跨界地产,将库存的商品房转变为医疗、养老、旅游等地产、鼓励房地产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18.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国土部门、规划部门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等前提下,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调整套型结构,对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住房户型做出调整,满足合理的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19.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鼓励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产品服务升级,提升建筑和人居环境品质,培育住宅消费新动力、(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州)人民政府)
  20.搭建房地产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全省在售商品住房房源、价格、区位环境、小区品质等信息,满足个性化住房需求,促进住房交易、(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七)加大对房地产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21.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合理配置信贷资源,支持资信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及有市场前景的新建续建项目的合理融资需求、对信用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适当下调按揭保证金比例,增加贷款授信,支持通过多元化创新方式进行融资、(责任单位:省金融办、青海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
  (八)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22.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土地市场及房屋中介市场的监管,重点监管好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二手住房交易资金、开展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落实奖惩措施,维护市场秩序、(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相关地区及责任单位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总体部署,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落实工作责任、市、州政府对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负主体责任,要进一步摸清本地区房地产库存的准确情况,按照因地施策、分类调控的原则,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办法、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强化协调联动、相关促进房地产去库存政策出台后,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对于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化解,及时上报、对于市场交易,要加强监管,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各级政府要结合各地实际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预期,确保房地产去库存任务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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