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7-1
实施时间: 2016-7-1
失效时间: 2017-6-30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473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11号)、《天津市关于调整2016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6]4号)有关规定,现将我市2016年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不超过我市规定基数和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单位为个人不超过我市规定基数和比例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缴存基数由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5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且最高不得超过21048元;比例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30日废止。
  2016年7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 黔府发[2002] 0 2002/8/12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铁二十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2004年 苏国税函[2005] 2005/1/21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不得阻碍购房职工使用住房公 济住中函字[201 2013/7/17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 津公积金中心[2 2012/12/3
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建金[2022]45号 2022/5/20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暂行] 2008/8/1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定期报送住房公积金运行分析 青建房[2013]47 2013/7/12
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 大地税函[2006] 2006/11/6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贯彻落实扩大住房公 榕政办[2011]15 2011/5/3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工业第 苏国税函[2007] 200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