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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费[2016]14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5-26
实施时间: 2016-6-1
失效时间: 2019-5-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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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变更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闽统函[2016]48号)收悉。鉴于《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2]338号)已经到期,根据《福建省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闽价费[2012]245号),以及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统考办字[201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组织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收入和支出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初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45元,考试科目2科;考务费,每人每科15元(2科)。
  二、中级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每人每科50元,考试科目2科;考务费,每人每科13元(2科)。
  三、上述收费标准从2016年6月1日起开始执行,收费期限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你局应按有关规定报批。《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闽价费[2012]338号)同时废止。
  四、各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标明价格投诉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财政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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