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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保监局关于营改增后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涉及发票信息填写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地税发[2016]59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5-18
实施时间: 2016-5-18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2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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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地方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涉外税务分局,厦门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
  为做好我市营改增后车船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工作要求,现对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问题明确如下: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不改变现有的操作办法,保险公司应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填写注明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信息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
  特此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保监局
  201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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