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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8年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企一[1998]270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1998-11-3
实施时间: 1998-11-3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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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对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98年实行工资清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清算范围
  凡经市府有关委、办会同市劳动、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量调控等办法,以及企业主管局(公司)会同级财税部门按规定批准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等工资形式的地方国有企业作为工资清算范围。
  二、清算政策
  1、 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沪劳综发(1998)11号《关于1998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 和市财政局沪财企一(1998)216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以及本通知规定的政策为依据。
  2、有以下情况的,在计算1998年实现税利时可作适当调整。
  (l) 由于市政重大工程实施项目等, 影响企业利润和税收的, 可适当调整计算1998年实现税利。
  (2)今年税收财务专项检查中,被查出的各类违反财政、税收法律、法规的问题,有关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法规进行帐务调整并相应剔除计算税利。
  (3) 根据市府办公厅沪府办发(1997)54号《转发市计委等八部门关于处理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库存积压产(商)品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按市财政局、市国资办沪财企一(1997) 157号通知规定,处理库存产成品,在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考核时,可酌情考虑,尽可能减少对职工收入的影响。
  按以上(l)、(3)款调整计算税利均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财税监交机关会同原方案审批部门联合审定。
  3、 人均工资与经济效益挂钩,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的单个企业效益增长可按规定上浮,相反,效益下降,工资也应随之下浮,但下浮的幅度一般可控制在工资基数20%以内。
  4、 新增人均工资相当于人均工资总额基数20%以内(含20%部分,下同)可全额提取;20-50%的部分,最高提取50%;50%以上部分最高只能提取20%。
  5、 企业今年应交税金的欠税额数,原则上不作为计提效益工资的税利,确有困难的企业,各财税分局可视具体情况,按企业当年欠税数的50%至 100%以内在今年实现的税利数额中酌情扣除。
  6、 企业1998年工资总额基数应全部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新增工资列支成本费用数不得低于应提新增工资的80%, 1999年工资清算结束前补列 1998年新增工资数不得超过1998年应列新增工资总额的20%。
  7、 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小于按规定提取的工资额,可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列支成本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建立工资储备额,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有关计算公式
  1、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的企业,当年允许列支的人均工资总额=核定的人均工资总额基数*(l十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减幅度*核定同税利挂钩的工资比例+当年人均出口创汇增减幅度*核定同创汇挂钩的工资比例)。
  其中:
  A、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减幅度=(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100%。
  B、当年人均出口创汇增减幅度=(当年人均出口创汇增加额/核定人均出口创汇基数)*100%
  2、当年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当年实现税利总额[未扣效益工资]/当年实际职工平均人数)一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
  3、 当年人均实现税利净增加额=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当年人均实现税利毛增加额/ [核定人均实现税利基数+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核定同税刮挂钩的工资比例])
  4、 当年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税利计算)=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x核定同税利挂钩的工资比例*
  A5、 当年人均新增效益工资额(按创汇计算)=核定人均工资总额基数x核定同创汇挂钩的工资比例*B
  6、企业当年允许列支成本的工资总额=人均工资总额*(当年平均职工人数-当年下岗人员平均人数)+当年下岗人员平均补贴金额*当年下岗人员平均人数
  其中: (1)当年下岗人员平均人数指经市批准在中心的年平均下岗人员人数;(2)当年下岗人员平均补贴金额=(224元+29元)*12月
  四、清算要求
  工资清算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企业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市规定的文件办理,做到清算内容要符合政策,数字要真实可靠,未按规定和未经批准的内容,不得作为清算的依据。
  五、清算步骤
  今年的工资清算工作于1999年1月底以前结束。
  1、不实行工资总量一头调控的单户企业的工资清算。
  企业的工资清算,均应分别填制“地方国有企业实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表”、“地方股份制企业工资清算表”一式四份,送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主管财税分局签证后自留二份,一份退主管部门,一份退企业,企业据以提取工资并作记帐凭证。
  企业工资清算于1999年1月底前结束后, 各主撇棵庞μ畋ā暗胤焦衅笠凳敌?按效益考核办法工资清算汇总表” ,并于1999年2月底以前送市有关委、办、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和主管财税分局各一份。
  2、市控股(集团)公司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清算。
  市控股 (集团) 公司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范围内企业工资清算工作于1999年 1月份结束,其实行一头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清算表,及市控股(集团)公司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汇总表, 于1999年1月底以前先送有关财税分局协调一致后,由市控股(集团) 公司在1999年2月底以前将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清算表及汇总表,一式五份分别送市府有关委、办、市劳动局、市财政局,以及有关财税分局各一份,一份留存.
  六、各级财政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企业工资清算工作,对超出市有关委、办、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批工资方案以外的内容,由财政、税务监交分局提出处理意见,经市财税局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才能实施,未经批准不得扩大工资清算政策。
  七、本通知精神适用于国有工业、商业、供销、物资、城市公用、交通、旅游、地方金融等企业的年度工资清算
  以上通知,请即转知所属按照执行.
  (附表略)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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