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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发改价格函[2015]538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12-2
实施时间: 2015-12-2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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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为清理规范我省经营服务性收费,促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近日我委印发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15]4727号),在全省部署开展了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工作。要求各地、各部门在充分掌握各种收费项目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要求逐项提出清理意见,并将清理结果报送我委。为深化清理成果,进一步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2015]783号),以及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5]50号)等规定,现就规范我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取缔经营服务性收费领域各种乱收费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一律取缔:
  (一)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
  (二)将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
  (三)将已经取消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另立名目继续收费的。
  (四)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
  (五)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社会组织利用(借用)行政资源或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
  (六)指定机构强制进行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收费的。
  (七)未按法定程序报请省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自行设立项目收费或者未经授权制定收费标准的。
  各地取缔上述乱收费的具体情况,请于2015年12月25日前报送我委。逾期不报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提请有关机关,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二、从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有关单位提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包括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实施收费的,必须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规范:对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不得向申请人收取;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设定中介服务收费项目。对事业单位提供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各地要按照《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报省业务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提出,由我委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将其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全面建立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制度
  各地要在省公布的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范围内,制定本地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要明确收费项目名称、行业主管部门、设立依据、收费文件、收费范围和对象、执收单位、收费标准等。其中,对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上述要求制定专门的目录清单。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均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并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放宽中介机构准入等工作结合进行,实行动态调整,实现清单以外无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地经营服务性收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公布,并报送我委。
  四、加强收费事中事后监管
  着力推动收费监管工作理念从审批向服务转变、监管方式从静态向动态转变、监管重心从前端向到后端转变,全面强化经营服务性收费事中事后监管。
  (一)实行收费情况报告和公示制度。各部门认真填写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1),将本系统具体实施收费单位的名单和变动情况,及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收依据、收费方式和收费时限等情况报送我委,由我委审核后在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对未进入价格主管部门网上公示名单的收费单位的收费,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缴纳。收费情况报告表于2015年12月31日前报送我委。
  (二)健全收支情况年度报告制度。各收费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制度,于每年5月10日前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收支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3),详细报告每项收费的年度收支情况。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收费单位公示情况和年度收支情况,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的方式对收费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对未按要求报送年度收费收支情况的收费单位,列入重点检查范围。各地级以上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认真统计、深入分析,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委报送本地区经营服务性收费统计数据,并就全年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材料一并报送我委。
  (三)全面建立收费评估制度。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可采取自评估、价格主管部门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分批、逐项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动态调整收费政策。评估工作重点按以下六个方面进行评估:
  1.收费项目是否需要保留。重点评估是否符合收费改革的方向;设立收费项目的法律法规政策是否改变;收费对象的意见等。
  2.收费标准是否需要调整。综合汇总近三年来收支情况,在理清成本构成,核算成本标准的基础上,对个别收费标准高、收费基数大、群众反映问题多、制定收费标准时间长的收费项目重点开展评估。
  3.收费范围是否改变。规定收费范围的法律法规政策相关条款是否发生改变,缴费对象数量变化情况,收费事项涵盖的内容是否变动,是否超越规定范围收费等。
  4.收费期限是否明确。根据收费项目法律法规政策变化、收支状况以及缴费主体的反映,评估如何调整和设定收费期限等。
  5.收费方式是否完善。收费项目的计征基数、参数、计算单位是否符合当前实际情况,收费操作程序的现状及缴费主体对现行收费方式的反映等。
  6.收费主体是否变化。收费主体的法定依据、单位职能、资质条件、行业管理等方面发生的变化情况。
  (四)加强收费执法检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收费执法检查,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加查处、及时纠正;要进一步优化执法手段,结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建立收费单位“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国家和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扎实开展各项工作。
  (二)加强组织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方案,部署本地区、本部门落实工作。各级价格部门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把规范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确保规范工作按时按要求完成,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三)严格责任追究。我委将对各地、各部门落实工作进行督导,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未按要求完成规范工作任务的,按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建立责任倒查机制,确保责任到岗、责任到人,并按规定严肃处理有关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责任人。
  附件:1.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表
  附件:2.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收支情况报告表1
  附件:3.年度经营服务性收费收支情况报告表2
  附件:4.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
  附件: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
  附件: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
  附件:7.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
  附件:8.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
  附件:9.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审改办关于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404号)
  附件: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2015]783号)
  附件:1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5]50号)
  附件:1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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