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发改价格函[2015]4727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10-28
实施时间: 2015-10-28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56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粤单位:
  为进一步清理我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营造良好的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2015]783号),以及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5]50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目标
  本次清理范围:一是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即各级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有偿服务收费。二是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
  通过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以及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健全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市场化改革,形成以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定价为辅的价格监管方式。
  二、清理原则
  各单位要按照以下原则,对所有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逐项研究提出取消、保留、调整意见建议。
  (一)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并收费。
  (二)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收取费用。
  (三)严禁借助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四)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取费用。
  (五)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不得收费,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六)经清理确需保留的、由事业单位提供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一律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七)凡未列入《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且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工作安排
  (一)各地、各部门根据清理原则,对本地区、本部门现行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全面清查。在掌握各收费项目的法定依据、收费对象、收费内容、设立权限、支出方向等情况的基础上,逐一研究,逐项提出清理意见,按照要求填写附件表格。凡认为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须一并列明具体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二)各地、各部门要集中工作力量,抓紧开展清理工作,加强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确保按期高质报送清理结果。《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1)于11月10日前,《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附件2)于11月20日前报送我委。同时,要对清理工作举措、清理成效、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思路、意见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文字材料,与附件2同时报送。
  (三)我委对各地、各部门清理结果进行汇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会同省财政厅和有关部门,逐项提出取消、调整和规范的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出台相关目录清单。其中,对确需保留的、由事业单位提供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对确有必要的极少数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收费,按照从严审核、从严控制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认识。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推进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国家和省政府对此已有明确部署和具体要求,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形成工作合力。
  (二)广泛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和各类媒体等渠道,加强对清理工作和涉企收费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严格组织落实。清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部门要周密部署,明确分工,责任到人,跟踪问效,确保清理工作有力有序推进,如期完成各项任务。
  附件:1.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2.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3.填表说明
  附件: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
  附件:5.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
  附件: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
  附件:7.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45号)
  附件: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783号)
  附件:9.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5]50号)
  附件:10.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版)》的通知(粤府办[2015]42号)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5年10月28日
  (联系人:李钰伟,电话:020-83134558,18818816606;庞子铃,电话:020-83134563,13570468979;传真:020-83134169,邮箱:13570468979@)

修正:

附件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邀请有关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服 2022/5/12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 赣府发[2015]2号 2015/2/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部分税务行政审批[核]事项办理 皖国税函[2011] 2011/4/7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 闽发改法规[201 2016/12/30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94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 湘政发[2016]19 2016/9/6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北省“十三五”期间深化行政审批制 鄂政发[2016]15 2016/4/25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地税系统行政审批项目的 辽宁省地方税务 2012/1/1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湘地税发[2002] 2002/5/15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 青国税发[2008] 2008/7/8
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 2013/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