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温政发[2016]15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3-23
实施时间: 2016-3-23
失效时间: 2018-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39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有效应对当前复杂严峻宏观形势,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改善企业发展环境,推动产业结构优化,促进全市经济稳中向好,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深化“五张清单一张网”改革。进一步梳理完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市、县、乡镇(街道)三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覆盖;完善并推广负面清单管理方式,公布企业投资负面清单2016版;深化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和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充实完善第二批《温州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目录》,以委托、授权、购买等形式积极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加快推进网上审批机制改革,充分运用“互联网+政务”,实现审批事项“一站式”网上运行,切实方便企业办事。(责任单位:市府办、市编委办、市审管办、市财政局)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继续放宽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积极推动“一址多照”、集群登记、众创空间登记办法落实;全面实施“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推行全程电子化登记模式,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审管办)
  (三)推进“零土地”技改高效审批。对“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审批目录清单管理,清单以外项目实行承诺验收制。对纳入审批目录清单的“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其他部门不再进行审批,仍然参照目录外的程序实行承诺验收制。降低项目建设指标限制,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的前提下,企业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厂房高度不再设定上限指标限制,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审管办、市住建委、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
  二、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四)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处于培育阶段的科技型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予以优先认定。对通过认定的企业严格按照国家税法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五)帮助、指导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科技局)
  (六)落实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对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等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科技局)
  (七)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八)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政策。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货物的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多个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兼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住建委、市国土资源局)
  (九)取消、免(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等规定,对企业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中的定期检验费、计量认证费等收费项目,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收费项目;对小微企业另外免征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环境监测服务费等收费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有关单位)
  (十)取消、免停征部分政府性基金。执行《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有关单位)
  (十一)落实小微企业免征部分政府基金政策。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至2017年12月31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责任单位:市地税局)
  (十二)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对属于国家明文规定且有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按国家规定的下限执行。从2016年3月起,将全市生产企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测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费按标准降低30%,执行时间暂定1年;对餐饮住宿业电梯、安全阀的检验检测费降低20%收取;对新开办的小微企业2年内委托检测费用降低50%收取,首次送检和大学生创业的企业免收当年委托检测费用。(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
  (十三)对涉企收费项目按照不同类别进行清理。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且未经国务院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一律取消;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坚决制止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未经批准依靠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审管办、市民政局)
  (十四)实行涉企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等项目编制目录清单,各涉费部门要将清单内涉及本部门的收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对外公开。今后确需新设立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报国务院批准,并纳入清单管理。各部门各地区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各涉费部门)
  (十五)加大涉企乱收费的举报打击。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赞助捐款、订阅报刊、加入社团、指定服务;严格执行银监会“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以及“收费项目公开、服务质价公开、优惠政策公开、效用功能公开”“七不准四公开”的规定;对企业消费电水气热和通信网络等垄断、准垄断要素资源,不得收取各种押金、保证金、担保金、预付款等费用。畅通涉企乱收费投诉举报渠道(投诉举报电话:12358),加大涉企乱收费、乱摊派案件查处力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温州银监分局、市民政局)
  三、降低社会保险费
  (十六)降低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2%调整为1.5%;全面落实有关工伤保险基准费率调整政策,按新划分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确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每年对符合费率下浮条件的单位及时予以调整。(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十七)执行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费比例政策。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缴费比例的实施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
  (十八)缴费单位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者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按照统筹地最低职工工资标准发放职工工资的,可向主管的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十九)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温州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可申请稳岗补贴,补贴额度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
  四、减轻企业资源要素成本
  (二十)减轻企业用地成本。对规划功能为工业用地内的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对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的工业用地,探索实施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限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根据工业用地规模或出让金总价情况,在土地出让时科学确定工业用地出让金付款期限;鼓励工业企业“挖潜节地”,在符合规划、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可在原厂区进行新建、改建及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容积率。(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二十一)减轻企业用电成本。严格执行国家工商业销售电价下调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4.47分钱。推动大用户电力直接交易工作试点,进一步扩大试点企业范围,降低用电大户用电成本。(责任单位:温州电力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二十二)减轻企业用气成本。缩小居民用气与非居民用气价格差距,从2016年1月1日起,降低市区非居民管道石油液化气价格,由每立方米22.3元调整为20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五、降低企业财务成本
  (二十三)优化企业融资服务。鼓励、指导各银行业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设定企业贷款利率,对领军企业、高成长型企业及重点税源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对市场前景好、诚信经营,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对破产重组企业提供必要资金支持,针对小微企业投融资需求开展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模式创新。推广年审制、增信式、分段式等还款方式,实现企业新老贷款无缝对接,并根据企业生产周期确定合理的贷款期限;推广企业联合抱团互助增信还贷,降低企业转贷成本。(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
  (二十四)优化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作用。进一步发挥政府设立的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作用,进一步健全、规范审批流程,帮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但暂时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渡过续贷难关。(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五)积极发挥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作用。根据经济景气状况及信保业务风险状况适度调整信保基金代偿比例,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降低贷款利率,着力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责任单位:市金融办、温州银监分局)
  (二十六)进一步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加快建立各类政府性产业基金,推动各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引进和组建。积极引导各类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对接实体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落实推进上市和新三板扶持政策,继续加大对主营业务优良、盈利能力较强、发展前景较好企业的上市辅导和扶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政府)
  (二十七)强化金融机构对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责任落实。开展企业满意金融机构和不满意金融机构评选活动,引导企业和个人在满意金融机构开展开户、存款等业务。完善政府对金融机构考核激励机制,将不抽贷压贷、增加中小微企业贷款、降低贷款利率、创新惠企金融产品以及企业对金融机构满意度测评等纳入考核激励内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温州保监分局)
  六、切实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二十八)加快物流园区建设。推动乐清湾物流园区、潘桥国际物流园区等重点物流园区建设,建成若干仓储配送点,形成覆盖全市的城乡物流配送网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县〈市、区〉政府)
  (二十九)支持物流企业提升发展。引导物流企业与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互联对接,对市区物流企业在物流信息平台或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物流设施装备提升等方面给予扶持补助;落实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通行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
  七、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三十)广泛开展涉企财政扶持政策宣传。对现行涉企财政扶持政策进行梳理、汇编,通过温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行业协会、涉企部门网站等多种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对涉企财政扶持政策的知晓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各财政资金业务管理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三十一)及时兑现涉企财政扶持政策。对现行涉企财政扶持政策要做到主动兑现、及时兑现、一次性兑现,确保涉企财政扶持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各财政资金业务管理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八、优化政府服务
  (三十二)助推企业提质增效。鼓励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大力推广清洁生产、精细化管理模式,降低运营成本,对开展清洁生产、精细化管理的企业,发放中小企业服务券给予补助。帮助企业组织新招用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或鉴定补贴。落实高校、科研院所资源开放共享,推进由财政投入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基础条件平台,以及质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检测基地向企业全面开放。(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质监局)
  (三十三)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政策解释和业务辅导;建立税收优惠政策落地监控指标体系,强化监督考核,确保减免到位、抵扣到位、退税到位;推行国、地税联合办税,实现信息交换,拓展合作领域,提高办税效率。(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
  (三十四)优化电力服务。简化办电流程,压缩业扩时限,对所有业扩项目实行“一证受理”。免费为大用户企业提供优化用电建议书,帮助企业分析功率因数、容载比、峰谷比等用电数据,促进企业完善无功就地补偿,合理配置变压器容量,充分利用谷时段低电价。(责任单位:温州电力局)
  (三十五)优化进出口服务。推行检验检疫一体化、无纸化,落实关检“监管互认”、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原产地证信用签证等措施,降低出口企业通关成本,缩短通关时间,提升通关效率。(责任单位:温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十六)加强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推进公共场所免费无线网络建设,打造免费无线网络全市“一张网”,为企业和市民提供免费无线接入服务;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搭建创业教育资源分享平台;扶持温州市众创空间联盟,为全市众创空间提供资源共享、交流合作的平台。(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科技局)
  九、保障措施
  (三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市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统筹协调全市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减轻负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督查、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对企业降成本减负担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市府办、市经信委)
  (三十八)明确责任分工。市各责任部门要及时制定出台相关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具体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于本意见发文后1月内报送市减负办备案,并于6月、12月分别报送半年度及全年度政策落实情况。同时,建立降低企业税收负担、清理涉企收费、土地资源利用、企业兼并重组、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等5个专项行动工作小组,分别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经信委、市金融办牵头负责,市其他责任单位为成员单位。(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金融办、市其他责任单位)
  (三十九)加强督考检查。将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纳入各地、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定期开展督查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不及时整改的予以问责。设立降成本减负担热线服务电话:96871,作为政策宣传解答、问题反映督办平台。(责任单位:市考绩办、市经信委、市监察局)
  (四十)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密切配合,广泛宣传各项惠企政策,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企业降本减负的舆论氛围。要加强正面宣传,鼓励引导企业敢于创新、做强主业,形成有利于推进实体经济稳增促调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经信委)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如国家、省在本意见实施后新出台的政策涉及本意见同一事项,按照国家、省政策文件执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采取积极措 冀劳社传[2009] 2009/1/7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 浙政办发[2016] 2016/4/5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大督查行动的 鄂政办电[2016] 2016/9/25
江西省人民政府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 2016/11/10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 晋人社厅发[201 2010/4/19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补充 赣府发[2018]30 2018/11/2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 大政发[2014]13 2014/3/1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8年减轻企业负担工 沪经信运[2018] 2018/6/13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成工商办[2010] 2010/9/9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 鲁劳社[2009]7号 20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