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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价费[2015]1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10-8
实施时间: 2015-10-15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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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住房保障局、市工商局、市农委、中国民航华东管理局、市新闻出版署、市知识产权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推进普遍性降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3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
  1、对于《通知》明确的住房转让手续费(即住房交易手续费),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买卖的由现行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2元,由转让方缴纳;存量住房买卖的由现行每平方米5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由转让双方各按50%缴纳;住房交换的为每平方米4元,由支付差价方按差额面积缴纳;住房抵债的为每平方米4元,由转让双方各按50%缴纳。
  2、对《通知》明确降标,但属于本市现已停征的收费项目,如国内植物检疫收费、渔业船舶登记费等,任何单位和主体不得重新收取;对于本市目前未执收的收费项目,如受理商标注册费、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费、农药实(试)验费中的残留试验费、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工本费等,也不得擅立收取。
  3、《通知》涉及的其他降标事项,由相关执收主体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二、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将及时按规定变更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及相关收费票据的变更手续。
  三、按照《通知》规定,2016年1月1日起,延长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简化办法》规定、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费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四、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执收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以上降标规定自2015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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