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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6-4-4
实施时间: 2016-4-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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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预算单位、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4]36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绍兴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2016年4月4日
  绍兴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4]36号)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是指市财政局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及时纠正处理发现的违规问题,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市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以及代理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与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加强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在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制度;
  (二)组织开展日常监控、问题核查和违规处理工作,建立核查通报制度;
  (三)会同市级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四)受理国库集中支付投诉,依照权限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管理和维护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
  第六条 预算单位在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支付使用财政资金,完整、准确填制支付指令或支付申请,保证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并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二)按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核查要求,及时、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
  (三)对市财政局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市财政局;
  (四)切实履行国库集中支付工作主体责任,市级主管部门对所属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职责,与市财政局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第七条 代理银行在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中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与市财政局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
  (二)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业务流程和规范,及时、准确的支付和清算资金;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对国库集中支付凭证进行审查,发现预算单位违规支付事项的应予以拒付,并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相关情况;
  (四)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完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负责对所属分支机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与市财政局建立监控工作互动机制;
  (五)按市财政局需求,及时、准确将国库集中支付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
  第三章 监控内容
  第八条 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资金范围是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预算科目、预算项目、经济科目、支出类别、支付时间、支付金额、结算方式、付款用途、支付方式、收款人、收款账号,以及预算指标、用款计划、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情况。
  1.是否按照市财政局批准的年度预算科目、指标、支出范围和标准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限和账户等支付资金;
  3.是否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开支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按照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标准报销费用、发放津补贴和计提基金;
  5.是否按照现金管理规定提取使用现金;
  6.是否按照公务卡制度规定使用公务卡和报销公务支出;
  7.是否按照政府采购管理规定支付采购资金;
  8.是否存在将资金划转到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使用的情况;
  9.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性资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包括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程序、支付范围等。
  10.其他需要监控的支付业务。
  (二)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情况。
  1.是否按照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支付资金;
  2.是否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规定清算资金;
  3.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向市财政局及时、准确传输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信息;
  4.是否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规定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预算单位违规支付行为。
  (三)其他需要监控的事项。
  第四章综合核查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疑点或线索,采取电话核查、调阅材料、约谈走访、实地核查等多种核查方式进行核实,确认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是否存在违规支付行为。
  (一)电话核查。对日常监控中发现的疑点问题,市财政局主要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等了解核实情况。
  (二)调阅资料。经电话核查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通知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作进一步核实。
  (三)约谈走访。根据需要,市财政局可采取约谈或走访的方式,与预算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相关人员进行面对面沟通,核实相关情况。
  (四)实地核查。市财政局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发现的重大违规疑点或普遍性、趋势性疑点问题,进行实地核查。根据情况,市财政局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代理银行等受托机构开展实地核查。市财政局委托核查前后,应分别制发核查工作通知和核查情况通报。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在实施综合核查工作中,应做好文字记录、电子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被核查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票据、说明须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接到预算单位、代理银行、收款人等关于国库集中支付业务事项的投诉举报后,应按照相关程序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在监控过程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在职责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及时作出处理,涉嫌严重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存在违规行为的,根据违规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对于理解偏差、操作性失误的错误支付行为,市财政局通过电话告知等方式告知预算单位,按照正确操作方法立即予以纠正;
  (二)违规行为属于违反上文第十条规定的,或对于经电话告知但不及时纠正的,由市财政局向预算单位提出退回违规资金、调整账目、补办手续等处理意见,并在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中做好相关记录,提出警示;
  (三)对不及时纠正违规行为的,实地核查中不配合核查、拒不采纳处理意见、不按要求整改或虚报整改情况的,由市财政局制发书面责令整改意见,要求限期予以纠正,并将违规情况通报给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四)对不在期限内落实整改意见的,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财政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可作出暂缓其用款计划批复、暂停其支付管理系统操作权限、撤销相关银行账户等处理措施,并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代理银行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将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照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市财政局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通报,并在代理银行年度综合考评中相应扣分,直至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七条 预算单位及代理银行应在核查情况通报送达30个工作日内对通报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反馈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建立违规整改跟踪反馈机制,监督整改结果和成效。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对市财政局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代理银行对在履行代理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可依照代理协议的规定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
  第六章分析报告
  第十九条建立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分析报告制度。由市财政局对监控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分类梳理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强化管理的对策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绍兴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绍财预执[2013]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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