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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绍财预执[2013]6号
发文部门: 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6-28
实施时间: 2013-7-28
失效时间: 2016-4-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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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预算单位、代理银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2〕2号)和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了《绍兴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绍兴市财政局
  2013年6月28日
  绍兴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库〔2009〕7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预执〔2012〕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通过动态监控系统,对国库集中支付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各环节反映出的支付信息进行判断、核实、处理,并及时纠正违规支付行为所进行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对象是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和代理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
  第四条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范围是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所有财政性资金。
  第二章 监控内容
  第五条 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方式,是财政部门利用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的监控规则,对预算单位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的每一笔资金支付业务进行筛查与综合判断,对国库集中支付业务实施全程跟踪检查,以达到促进预算单位规范使用财政资金的目的。
  第六条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包括预算指标、用款计划、付款人名称、支付时间、金额、银行账户、内容、用途、资金类型、结算方式、支付方式、资金性质、文件号、科目名称、功能科目、票据、依据等支付活动相关信息。
  第七条 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的主要内容:
  (一)银行账户管理使用情况。
  预算单位开设、变更、使用银行账户是否符合银行账户管理相关规定。
  (二)国库集中支付情况。
  1.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规定用途;
  2.采购商品或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
  3.财务处理是否符合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定;
  4.公务支出是否符合公务卡结算制度相关规定;
  5.提取现金是否符合《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6.发放津补贴是否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
  7.各种支付凭证是否完整、准确;
  8.预算资金是否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运行,是否存在将资金划转到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实有资金账户使用的情况。
  (三)代理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情况。
  1.是否严格按照代理协议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2.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财政资金;
  3.是否按规定办理资金结算;
  4.是否按规定及时报送财政资金支付信息;
  5.是否存在对账不及时、信息不清楚、资金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
  (四)其他根据国库集中支付工作实际需要监控的内容。
  第三章 综合核查
  第八条财政部门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违规行为,组织综合核查并及时进行纠正。
  第九条综合核查是指财政部门单独或会同其它相关部门,对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中发现的疑点或违规问题,进行核实、处理、纠正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十条 综合核查的方式包括电话核查、调阅资料、现场核查等。
  (一)电话核查:财政部门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发现的疑点问题,通过电话向预算单位、上级主管单位、代理银行和收款单位等了解相关情况,核实具体问题,对疑点问题进行判断,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二)调阅资料:经电话核查仍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财政部门可通知预算单位及相关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合同、支付单据、原始凭证、账册及报表等资料进行核查。
  (三)实地核查:对于经上述两种方式仍不能完全核实情况的问题,或经核实存在重大疑点的问题,财政部门可通过实地查阅账目、资料,组织座谈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在实施综合核查工作中,应做好文字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被核查单位要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票据,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经综合核查后,对预算单位确实存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作出处理,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被核查单位,有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行为,根据违规程度,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电话告知。对于操作性失误、理解偏差或轻微违反规定的行为,财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电话告知预算单位正确操作方法或提出警示要求予以纠正。
  (二)书面整改。对于经电话告知纠正而不及时纠正的,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下达书面整改通知,要求限期予以纠正。
  (三)整改通报。对未按书面整改通知进行落实的,财政部门下达整改通报,要求其对违规行为进行整改。并做出退回违规资金、撤销违规账户、调整有关账目、暂缓批复用款计划或资金拨付等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进行财政资金支付及清算的,应将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造成损失的,按照代理协议承担赔偿责任。财政部门可视代理银行违规情节严重程度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有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设定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和预警规则,建设、维护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
  (三)负责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监控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的财政资金支付及清算情况,对有关疑点或违规问题进行核查,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四)建立国库集中支付监控信息报告和情况通报制度,向预算管理部门及预算单位通报相关动态监控情况;
  (五)受理预算单位、代理银行和收付款人的投诉。
  第十六条预算单位主要职责:
  (一)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完善资金安全操作内控措施,规范使用财政资金;
  (二)如实、完整填制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凭证,并保证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积极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核查工作,及时、完整、真实的提供有关材料;
  (四)对财政部门通过监控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结果反馈财政部门;
  (五)一级预算单位负有本系统所属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监督管理职责,并与财政部门建立互动监管机制。
  第十七条代理银行主要职责:
  (一)认真履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
  (二)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流程,严格审核预算单位提供的支付凭证和对应电子信息,及时、规范、准确的支付资金;
  (三)根据财政部门发布的相关制度规定,对于存在违规情况的支付凭证,代理银行应予以拒付,并将相关情况通报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
  (四)积极履行各项服务职责,规范、高效的为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提供服务,主动配合财政部门的监督、核查、整改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绍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绍兴市市级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绍兴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6-4-4
实施时间:20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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