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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6-2-6
实施时间: 2016-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82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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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09]784号)、《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民管字[2011]75号)同时废止,财税法[2009]784号文转发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适用财政部财税[2015]141号文件有关规定。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民政厅
  201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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