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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民管字[2011]7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6-7
实施时间: 2011-6-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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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民政、财政、国税、地税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文件精神,方便基金会、公益性社团及其他慈善组织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规范审核及管理工作,特制定《安徽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六月七日
  安徽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审核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文件精神,方便基金会、公益性社团及其他慈善组织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规范受理审核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请的受理和审核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级登记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慈善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请并进行初审。
  (二)凡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慈善组织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首先向本级民政部门及财政、国税、地税部门申报,经会审同意后报省民政、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审核。
  (三)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慈善组织应当符合《通知》第三、第四条款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慈善组织应经民政部门登记三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
  (四)民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应将申请文件和初审意见转交同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联合进行审核确认。民政部门初步审核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省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5月31日、11月31日以前,审核已受理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请文件,提出初审意见,并抄送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六)省财政、国税、地税和民政部门联合对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并于每年的6月31日和12月31日前分两次公告当前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慈善组织名单。
  二、申请文件
  (一)基金会向民政部门申请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填写《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应当载明基金会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的说明以及申请前2个年度开展公益活动的情况;
  2.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经核准的章程;
  4.申请前2个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支出明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前2个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或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二)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慈善组织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填写《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表》。(全省性社会团体及其他慈善组织使用《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表1》见附件2;县、市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他慈善组织使用《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表2》见附件3),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成立登记时间、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上年末净资产数额、住所、联系方式;
  (2)宗旨和业务范围;
  (3)申请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相关条件的说明;
  (4)申请前最近3个年度开展公益活动的情况;
  2.《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的复印件;
  3.章程;
  4.申请前3个年度的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财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5.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或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6.县、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慈善组织,市级民政部门受委托登记的基金会还应提供本级民政、财政、税务部门的初审意见。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
  三、监督管理
  (一)为核实基金会、社会团体及其他慈善组织公益活动支出情况,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编制《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并提交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审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和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审计报告。
  (二)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进行审计,应当遵循《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审计报告,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资格认定要求的,应当在审计结论中据实说明。
  (三)对于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年度检查中对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公益活动支出情况。
  (四)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慈善组织,参加年度检查时,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对接受捐赠情况和公益活动支出进行专项说明,同时应当提交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和公益活动支出明细表的审计报告。
  四、资格的取消
  (一)民政部门在对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及其他慈善组织进行年度检查、评估、行政处罚后,应当在做出结论之日起1个月内将相关结论通报同级财政、税务部门。县、市级民政部门还应将结论同时报送省民政部门。
  (二)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及其他慈善组织,存在《通知》第十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通报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1.年度检查不合格或最近一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低于3A的;
  2.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存在偷税行为或为他人偷税提供便利的;
  4.存在违反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5.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存在本条款第1项情形的,1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存在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附件:1.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表
  2.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表1
  3.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表
相关附件:
附件: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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