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教育费附加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享受政府性基金免征定税调整相关事宜的提醒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6-3-1
实施时间: 2016-3-1
法规类型: 教育费附加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418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文件要求,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为贯彻落实上述政策,我局已按文件要求对符合上述免征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进行了定税调整,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免征手续,地税部门按期扣税时将自动核减扣款额。
  特此提醒。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 市财函[2024]29 2024/4/1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等七部门 鄂市监注[2020] 2020/4/3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 宁政办发[2005] 2005/12/27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 鄂国税发[2002] 2002/9/17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下调个体工商户定额的通 国家税务总局黑 2020/7/1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税务总局广 2023/10/27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个体工商户微信办照 穗市监规字[201 2019/7/22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0年北京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 京财综[2011]26 2011/2/23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送《上海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 沪市监注册[202 2023/6/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开展个体工商 苏地税发[2009] 2009/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