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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榕政综[2016]53号
发文部门: 福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2-29
实施时间: 2016-2-29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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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我市商品房销售,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居民合理购房消费。加大购房金融扶持力度,对居民购买首套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按20%执行;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房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可按30%执行。要严格贯彻《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全面落实契税和营业税调整政策,有关契税和贷款优惠的套数认定标准按我市已出台的政策执行。着力搭建购房服务平台,市、县两级要组织形式多样的购房展销会,引导房地产企业和中介机构发布房源信息,组织购房群体和被征收人以“团购”形式,统一购买库存商品房,引导房地产企业让利促销,签订“团购”打折优惠协议,承诺“团购”价格优惠幅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房管局、财政局、金融办、地税局、房屋登记中心
  二、发挥公积金购房扶持作用。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额度,职工家庭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80万元,单职工公积金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提高到50万元。进一步扩大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公积金管理机构要通过财政借款、银行拆借、“公转商”贴息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公积金信贷规模,满足公积金住房贷款需求。开展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对本地户籍异地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家庭,在我市七县(市)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可以申请本市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公积金管理中心、金融办、房屋登记中心
  三、鼓励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各县(市)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给予一定的购房补贴,鼓励房地产企业给予农民和农民工适当购房让利优惠。各县(市)政府要积极协调对接农行等金融机构,推行“农民安家贷”等信贷产品,支持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对农民购买商品住房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分配权保留不变,对自愿退出宅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给予一定补偿。对农民和农民工进城购房,教育行政部门凭经房屋登记(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上应按所在招生片区安排其子女就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金融办、教育局、财政局、国土局、房屋登记中心
  四、推进商品房与保障房对接。不再新建公租房,采取租赁补贴形式保障住房困难群体。原则上少建或不建安置房,棚改项目和房屋征收实行货币补偿比例力争提高到75%。梳理商品房库存和征迁安置项目清单,分别搭建市区和各县(市)商品房、安置房对接服务平台和选房平台,促进购房者、征迁安置户和商品房对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房管局、国有房产管理中心、财政局、金融办、房屋登记中心
  五、合理优化土地供应。市本级和各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商品房库存情况和市场预期,科学制定国有土地年度供应计划,合理调控土地供应结构和投放数量,严格控制商务办公等非住宅用地供应量。严格限制工业园区的工业用地改变使用功能及改扩建,规划、国土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属地园区工业企业改扩建申请的筛选、排查,严格对改扩建项目的把关,严禁对非增加工业产能项目的改扩建审批。对存在违法建设、擅自改变用途的行为加大监管力度。
  各县(市)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去化周期超过36个月的,按下列意见执行:
  (一)不得再供应商业和商务办公用地。
  (二)已出让未开发的非住宅商品房项目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转型用于其他产业项目或符合市场需求项目用途的开发建设。其中,对2015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未构成闲置土地且已全部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商业、商务办公项目用地,可转型为商品住宅用地。转型为商品住宅用地的,不包括以下情形:1.已对外销售的项目(若宗地内含多个分地块,其中未销售的地块由规划道路及河道等与已销售地块自然分割,对已销售地块不造成影响的,在符合其它要求前提下,该分地块项目允许用途变更)。2.位于以下区域的项目:(1)两江四岸一线的建筑;(2)闽江北岸二环路以内项目。上述项目转型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执行。
  (三)允许已出让未开发的商业、办公项目用地经协商解除原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确定同意解除合同之日为评估时点的市场评估价与原成交价择低对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局、国土局、财政局、房屋登记中心
  六、切实防控市场风险。认真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城乡规划局关于福州市集中式商业规划审批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15]194号),促进集中式商业分隔销售。要认真梳理在建待建房地产项目,明确风险项目评判标准,排查风险项目清单,对已排查出的风险项目要按照“分类处置”原则,积极引导品牌好、实力强的房地产企业参与兼并重组,支持困难企业渡过难关,防止企业因资金链断裂造成项目“烂尾”。要协调金融部门适当放宽高层建筑封顶放款的条件,参照预售许可办理条件发放按揭贷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建委、金融办、财政局、规划局、房屋登记中心
  七、落实化解库存主体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承担化解库存主体责任。要将化解房地产库存工作作为“三比一看”活动重要内容,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市)和马尾区政府绩效考评范围。要建立房地产库存情况月报制度,各县(市)住建部门每月定期向市房屋登记部门报送本县(市)房地产库存情况和去化周期,市房管、建设、房屋登记等部门对各县(市)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要建立市、县(市)区两级化解房地产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联席会议制度,由房管(住建)部门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由建设、规划、教育、民政、财政、国土、农业、税务、工商、统计、金融办、房屋登记等部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 ,协调解决问题。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效能办、建委、规划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局、农业局、地税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金融办、房屋登记中心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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