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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补充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政办发[2016]106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9-1
实施时间: 2016-9-1
失效时间: 2017-6-6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沈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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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补充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补充措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沈政办发[2016]40号)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库存量明显下降,供需结构得到有效改善。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房地产新政,应对房地产市场的新需求和新变化,有效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补充措施。
  一、全面提高装配式建筑的应用比例。凡政府投资的房建项目,其整体装配化率不低于50%;我市行政区域内(除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外)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整体装配化率须达到30%;城市核心区域适当提高比例,楼面起拍价在3500元/平方米以上的项目,其整体装配化率须达到35%。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三、对于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超过5年且未售出的商业、办公项目,具备条件的支持开发企业调整其使用功能。在商业用地(不含金廊核心区(长大铁路至浑河北岸段)、太原街商贸区、中街商业区、东中街商业区)上已建设的商住公寓、酒店式公寓,以及原规划用途为商业或公建但实际用途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项目,具备条件且满足相关要求的,可调整为自住型公寓,在落户、入学、水电暖民用价等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调整后,公寓建筑面积占商业部分建筑面积的比例可适当突破30%的要求。建设项目出让时规划条件给定的商业比例小于30%的,原则上不允许调整。
  四、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应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五、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非人防面积地下停车位,在具备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申请办理出租、出售,经批准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六、允许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型公寓。
  七、各地区需配建展览馆、图书馆、体育馆、医院、养老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要优先以收购库存商品房的方式解决。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需调配办公用房或业务用房的,原则上要通过购买或租赁库存商业办公用房的方式解决。
  八、支持大中专毕业生(毕业未超过8年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下同)购买商品住房,可提取本人、配偶、父母及法律条件许可的第三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九、对于农村大中专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的,鼓励开发企业给予“首付分期付”等支持,鼓励金融机构给予购房贷款优惠利率等支持。
  十、对于大中专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的,开展省内异地公积金互贷互还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累计达到6个月的,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十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居民家庭单独购买新建商业用房超过50平方米或新建办公用房超过80平方米的,可办理落户,落户后,各地区教育局保证购房人子女与其他正常住宅房主子女享受同等入学待遇。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沈政办发[2017]26号
发文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2017-6-6
实施时间:201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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