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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南昌市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洪府发[2015]51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1-11
实施时间: 2015-11-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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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2015年10月23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11月11日
  南昌市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我市医疗服务、健康管理、健康保险及相关服务等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服务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4]4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
  健康服务业是以维护和促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主要包括医疗服务、健康管理与促进、健康保险以及相关服务,涉及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健身产品等支撑产业。加快发展健康服务业,是深化医改、改善民生、提升全民健康素质的必然要求,是扩大内需、促进就业、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举措,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南昌打造为带动全省发展的核心增长极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展目标
  按照“提升南昌、服务全省”的定位,以医疗服务、护理与康复、养生保健、健康信息、健康管理、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行业为重点,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打造健康服务产业发展和消费的全省示范区。
  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全市健康服务业发展环境不断优化,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健康管理与促进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健康保险服务进一步完善,健康服务相关支撑产业规模显著扩大,打造一批知名品牌和良性循环的健康服务产业集群,并形成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基本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服务需求。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把提升全民健康素质和水平作为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落脚点,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统筹推进健康服务业资源在城乡合理配置,促进人员、技术、管理等优质医疗资源向贫困地区和农村流动,促进健康服务业均衡发展。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强化政府在制度建设、规划和政策制定及监管等方面的职责。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不断增加健康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发展。深化相关领域改革,破除制约健康服务业发展的政策障碍,建立符合南昌市情、可持续发展的健康服务业体制机制。强化科技支撑,培育新型健康业态,创新健康服务模式,提升健康服务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二、立足当前实际,抓好重点领域工作
  (一)扶持一批多元化的办医机构
  1、扶持非公立医疗服务机构发展。贯彻落实《南昌市区域卫生规划(2008―2020)》,合理控制公立医院规模,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预留发展空间。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向高水平、规模化方向发展。清理取消一批不合理的规定,实现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等方面的政策公平。(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发改委、市人社局)
  2、推动社会办医先行先试。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在投资医疗服务业等方面先行先试。积极争取省卫计委、商务厅支持,放宽我市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到2020年,争取境外资本(含港、澳、台)在我市设立1所合资或独资综合性医院。(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投资促进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
  3、大力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至2020年全市每千名常住人口拥有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7张、执业(助理)医师达到3名、护士达到4名,每万名常住人口拥有合格全科医生2-3名。保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每个行政村重点办好1所标准化卫生室,每3-10万人口或每个街道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重点办好1所卫生院,每个县(区)重点办好1-2所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市级重点办好3所综合医院、1所中医医院、5-6所专科医院。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提高公立医院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推行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二)扶持一批多元化的护理疗养机构
  4、培育一批医疗与养老融合发展的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之间的转诊合作。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到2020年,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机构床位数力争达到50张。(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
  5、积极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建设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托老所)1000个,构建老年人区域养老服务平台,培育一批社区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社会资本举办的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机构。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完善老年人健康档案,向老年人提供日常护理,慢性病管理、康复、健康教育和咨询、中医保健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计委)
  6、加快培育健康护理业。大力发展以老年护理、母婴护理、家庭护理等为主要内容的家庭服务业,鼓励发展康复护理,满足不同人群多样化消费需求。推进养老机构的医疗护理、康复保健能力建设,鼓励推动民办养老机构增加养老护理床位,新建床位按比例设置养老护理床位。推进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群为对象的老年生活照顾、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向居家老人提供养老护理服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
  (三)扶持一批健康保障服务企业
  7、全面发展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以市、县两级中医医院为依托,建设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中心和中医药医疗保健服务,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机构。鼓励企业开发中医药保健产品,开展药浴、药膳、保健按摩、康复理疗等传统养生保健服务项目。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或个体行医,开放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和诊所设置。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设立中医馆,配备中医类别医师。(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8、大力发展第三方医疗服务。引导民营资本举办专业医学检验所和影像中心(所)。到2020年,全市新增专业医学检验所3-6所,影像中心1-2所,医学影像所3-4所,基本达到第三方服务全覆盖。支持发展第三方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以及健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大力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科技局)
  9、加快发展健康文化体育和养生旅游服务业。积极发展以制作和传播健康信息为主的信息媒体业,鼓励南昌广电集团、南昌日报报业集团等主流媒体健康宣传板块发展壮大,有序发展以医疗、医药为宣传内容的健康广告产业。培育一批专业性强、理念先进、管理规范的体育场馆运营企业和体育健身俱乐部,鼓励开展运动健身培训、健身指导咨询服务。依托优质的中医药资源、生态资源与医疗服务资源,积极开拓养生休闲、医疗健康旅游市场。(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体育局、市旅发委、市卫计委)
  10、积极发展健康保险服务业。制定完善我市商业健康保险产业政策,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推进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积极开发长期护理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等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建立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的合作机制,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督和对医疗费用的控制,为参保人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健康风险干预等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医疗保险经办服务。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拓展为参保人员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全面推进基本医保、大病医保“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促进保险服务行为便利化。(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人社局)
  (四)培育一批与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
  11、做强做优生物医药产业。突出特色,扶强扶优,进一步提高我市生物医药产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力争到2020年,全市生物医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1000亿元。支持市重点优强企业对省内其他企业兼并收购和“走出去”进行跨省收购,国内有产品、有技术、有市场的实力型企业和大型企业集团合作,促进企业向集约化、多元化、现代化、规模化方向发展。(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12、引导医药企业向产业基地集中。进一步培育壮大小蓝医药产业集群、高新医药产业集群、桑海生物医药产业集群和进贤医疗器械产业集群。重点解决好本市优势品种进入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的有关工作。积极发展电子医药商务,大力培育大型药品流通经营企业,构建医药物流网络。支持创新药物、医疗器械、新型医药材料研发和产业化,支持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保健用品、康复辅助器材的研发和生产,支持到期专利药品仿制。(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计委、市商务局)
  三、细化政策措施,确保落到实处
  (一)夯实健康服务业发展基础
  13、推进健康服务信息化。加快以居民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全员人口信息三大数据库为核心的南昌市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化平台建设,逐步完善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公共卫生、药品管理与供应保障、卫生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六大业务应用系统,形成覆盖各级各类卫生计生机构高效统一的网络,同时做好与国家、省、县(区)卫计信息平台以及人保、公安等信息平台的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业务协同。(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工信委)
  14、加大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力度。制定与我市健康服务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规划。完善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启动健康服务业多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给予支持。支持南昌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开设健康服务类专业,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加强基层公共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行定向培养公共卫生专业学生计划。将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纳入职业培训范围,提高就业技能和素质,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
  15、促进人才流动。深化公立健康服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推动从业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逐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加快推进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建立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在养老机构服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吸引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来我市服务,凡来我市创新的高层次人才,根据洪府发〔2013〕2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同时对其户籍、居住证办理、医疗保障、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放宽市场准入
  16、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向外地资本开放。进一步规范、公开医疗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流程,及时发布机构设置和规划布局调整等信息,鼓励采取招标等方式确定举办或运行主体。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设立、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三)强化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要素保障
  17、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中统筹考虑健康服务业发展需要,扩大健康服务业用地供给,优先保障非营利性机构用地。新建居住区和社区按相关规定在公共服务设施中保障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健康服务业相关设施的配套。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18、完善财税价格支持政策。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逐步加大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政府购买服务的力度。完善引导参保人员利用基层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的措施。建立健全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结合实际探索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补贴等直接补助群众健康消费的具体形式。将健康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引导和鼓励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支持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发挥价格在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对营利性及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过程中征收的规费,根据中央及省政府相关减免规定执行,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减半收取。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清理对健康服务机构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物价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民政局)
  19、完善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级政府出资建设的担保机构为健康服务业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通过供应链融资、订单融资、发行债券、上市融资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PPP模式等形式,建设健康服务设施。支持健康服务业机构有效利用境外直接投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引导、推动设立由金融和产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服务业发展基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
  (四)加强健康服务业发展的风险防控
  20、依法规范健康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引导企业、相关从业人员增强诚信意识,自觉开展诚信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加快建设诚信服务制度。建立健全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强制退出机制,将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坚决打击借医疗卫生等健康服务项目为名搞房地产开发的行为。(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国土局、市房管局)
  21、强化健康产品市场监管和服务质量监督。强化对健康产品卫生监测、检验和技术指导,加强生产、流通、销售等环节监管,依法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障人体用药安全、有效。规范药品、保健食品、医疗机构等方面广告和相关信息发布,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和不实报道。完善监督机制,推行属地化管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卫计委)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各负其责,并按职责分工分别对接国家有关部门推动重点任务落实,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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