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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赣府发[2014]40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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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促进我省健康服务业发展,建立和完善健康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健康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为本、统筹推进,政府引导、市场驱动,深化改革、创新发展”的基本原则,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的基础上,转变政府职能,加强政策引导,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大力引入社会资本,着力扩大供给、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消费能力,不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服务需求,为推动江西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注入新的动力。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全生命周期、内涵丰富、结构合理的健康服务业体系,健康服务业占GDP的比重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大力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健全以县级医院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骨干、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调整优化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大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为基础和门诊部、诊所为补充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到2020年,全省每千名常住人口拥有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5张、执业(助理)医师达到2名、护士达到3名,每万名常住人口拥有合格全科医生2-3名。
  加快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坚持公立医疗机构面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主导地位,每个行政村重点办好1所标准化卫生室,每3-10万人口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乡镇重点办好1所卫生院,每个县(市)重点办好1-3所县级医院(含中医医院),每个设区市重点办好2-3所综合医院、1所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1-2所专科医院,省级重点办好5-7所综合医院、2所中医医院、6所专科医院。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提高公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推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检验对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推进社会资本办医,鼓励社会资本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托管、公办民营等多种形式投资发展医疗卫生服务业,大力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加快形成以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的多元办医格局。
  发展专业、规范的护理服务。着力稳定护理队伍,落实国家护士配备标准,落实合同制护士与在编护士同工同酬,并做到同等享受法定假日、参加业务培训。加强护理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进一步提高整体护理水平。强化临床护理岗位责任管理,完善质量评价与绩效考核机制,职称评定、薪酬奖励向艰苦岗位、临床一线倾斜,侧重临床护理服务数量、质量、患者满意度及医德医风等。鼓励发展康复护理、老年护理、母婴护理、家庭护理等适应不同人群需要的护理服务。
  (二)促进中医药创新发展。
  提升中医健康服务能力。充分发挥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特色优势,推进中医“治未病”能力建设,为群众提供养生保健、体质辨识、中药调护、保健品消费指导等多样化服务。支持省中医院建设成为辐射全省的中医医、教、研中心,力争所有市级中医医院达到三级甲等中医医院水平,所有县级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中医医院或以上水平,所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和70%以上的村卫生室具备中医药服务能力。推进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按照国家标准加强中医临床科室建设,并设置一定比例的中医病床。
  培育中医药品牌和服务机构。实施“名医、名科、名院”工程,培育一批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中医药医疗保健机构、骨干企业和知名品牌。推进名老中医工作室、研究室建设,支持名老中医著书立说、传授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培育发展特色优势明显、临床疗效显著的重点专科。依托省中医院、江西热敏灸医院,依法组建江西省中医康复(热敏灸)联盟集团。遴选10个中医优势病种区域,建立“区域协同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中心”。支持江西中医药大学、江中集团创办岐黄国医外国政要体验中心。扶持5-10个中医治疗优势病种的中药新药研发及传统经典方药、名方验方的二次开发产品做大做强。扶持赣产道地药材规范化种植,到2020年,种植面积达到100万亩。支持以中医理论为指导,开发药膳、药茶、药浴、牙膏等保健食品和日化产品。支持有资质的中医师在养生保健机构提供保健咨询和调理等服务。
  (三)培育发展社区健康服务。
  拓展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大力提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诊治一般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和疾病预防等公共服务的能力,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双向转诊中下转的承接能力。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全民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康复指导、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促进以治疗为主转向预防、康复为主。
  促进社区健身服务。加强健身设施建设,所有市、县(区)建有“全民健身活动中心”,所有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推进辐射社区的湿地公园、体育公园等健身休闲设施建设,落实国家推动体育场馆、学校体育设施等向社会开放的政策。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体育场馆的建设和运营管理。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俱乐部以及运动健身培训、健身指导咨询等服务。鼓励各地根据自然、人文习俗传承发展武术、龙舟、舞龙舞狮等传统民俗健身项目。
  (四)加快建立健康养老服务体系。
  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把健康理念充分融入养老服务中,通过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老年人家庭之间的多方式结合,建立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健康养老服务体系。支持医疗机构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鼓励以城市二级医院转型、新建等多种方式积极发展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医养结合型医疗机构。支持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开通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探索医疗机构向养老机构派驻医生、远程会诊等合作方式。
  发展社区健康养老服务。鼓励发展面向居民家庭特别是老年人家庭的签约服务,将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健康服务延伸至居民家庭。支持发展日间照料、全托、半托等多种形式的老年人护理照料服务,做好上门巡诊等健康延伸服务。开展健康养老示范社区试点,为社区老年人提供24小时健康服务和居家照护服务。
  (五)推进健康文化和旅游服务发展。
  培育发展健康文化。大力传播健康理念和健康知识,改变并优化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观念和健康行为方式。深入挖掘我省底蕴深厚的中医药文化和独具特色的养生文化,进一步丰富健康文化内涵。发展健康知识传播机构,提升广播、电视、出版、网络以及移动媒介制作传播健康服务的水平,扩大各类活动、会展传播健康文化的影响力。依托庐山杏林作为中医杏林文化发源地的优势,努力将“庐山杏林论坛”打造成国家级的中医药文化论坛。依托“中国药都”品牌优势,支持樟树市承办世界传统医学高峰论坛。支持建昌帮药业传统中药炮制技艺申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支持樟树中药炮制技艺保护单位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提升健康旅游水平。加强旅游景区与医疗机构、医学教研机构、疗养机构之间的紧密合作,促进健康旅游发展。挖掘深厚的养生文化底蕴,利用温泉、中药等特色资源,在龙虎山、明月山、樟树等地打造健康养生旅游基地。依托森林氧吧、差异性气候等资源禀赋,在井冈山、庐山、三清山、龙虎山、婺源等地打造健康旅游目的地。支持符合条件的景区开发登山、攀岩、步行、骑行等健身旅游项目。
  (六)支持发展健康保险。
  丰富商业健康保险产品。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为城乡居民提供多样化、多层次、规范化的产品和服务。全面推进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加快实现市级统筹和全省覆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长期护理商业保险以及与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相关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险等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引导和鼓励医疗卫生、养老、体育健身等健康服务业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
  充分发挥健康保险服务功能。建立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体检、护理等机构的合作机制,发挥其在医疗行为监督、医疗费用控制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化。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为参保人员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全面推进基本医保、大病医保“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促进保险服务行为便利化。
  (七)提升健康服务业相关支撑产业水平。
  做强做优生物医药产业。突出特色,扶强扶优,进一步提高我省生物医药产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力争到2020年,全省生物医药产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3500亿元。支持省内重点优强企业兼并收购,与跨国医药集团以及国内有产品、有技术、有市场的企业合作,促进企业向国际化、集约化、多元化、现代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引导医药企业向产业基地集中,进一步培育壮大小蓝、袁州、樟树医药产业集群和进贤医疗器械产业集群。加快推进新增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工作,重点解决好本省优势品种进入本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积极发展电子医药商务,大力培育大型药品流通经营企业,构建医药物流网络。支持创新药物、医疗器械、新型医药材料研发和产业化,扶持江西中医药大学、省中医药研究院、省药物研究所等科研院所,加快中药免煎颗粒、中药标准提取物等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支持老年人、残疾人专用保健用品、康复辅助器材的研发和生产。支持到期专利药品仿制。
  大力发展第三方服务。支持发展第三方的医疗服务评价、健康管理服务评价以及健康市场调查和咨询服务。发展专业化、市场化的医药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和专利信息服务。鼓励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开展药学研究、临床试验等生物医药研发服务外包。公平对待社会力量提供临床、病理、食品、药品和化妆品等检测服务。引导发展专业的医学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
  三、政策措施
  (一)放宽市场准入。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依法平等向社会资本开放。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公开医疗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优化审批程序,严控审批时限,下放审批权限。对连锁经营的健康服务企业实行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切实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医疗保险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运行监管等方面享受同等对待政策。进一步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
  (二)加强规划布局和用地保障。
  注重规划引领。各地要将发展健康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健康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要将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健康服务设施的布局和建设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新建城区要按15分钟健身圈的辐射范围,结合城市公园、绿地、绿道建设就近布局居民健身活动场地,要按规模适宜、位置相邻布局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按相关标准配套建设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健康服务业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区无健康服务设施的,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要通过改造等形式予以完善。
  保障用地需求。各地要保障健康服务设施的用地需求。新建健康服务业设施项目,符合省重大项目用地管理规定的,列入省重大项目调度会调度,优先安排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支持利用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和原有土地兴办健康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连续经营1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健康服务业项目,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鼓励以租赁或先租后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养老主管部门同意变更为营利性的,其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报经市、县级政府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
  (三)落实税收价格政策。
  切实落实现行健康服务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医药企业,依法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其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按税收政策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挥价格在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中的作用。各地要清理和取消对健康服务机构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和非公立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医养结合型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放开省管非处方药品价格。取消低价药品最高零售价。适当降低设备检查等价格,相应提高诊疗、护理、手术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更好地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动价值。
  (四)完善投融资政策。
  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健康服务业纳入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支持范围并加大支持力度。符合条件、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纳入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设施建设给予一次性奖补。完善政府投资补助政策,通过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健康服务机构。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机制,由政府负责保障的健康服务类公共产品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逐步增加政府购买的类别和数量。
  完善融资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健康服务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各级政府出资建设的担保机构要积极为健康服务业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企业通过供应链融资、订单融资、发行债券、上市融资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建设健康服务设施。支持健康服务业机构有效利用境外直接投资、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国际商业贷款。引导、推动设立由财政性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筹资的健康服务业发展基金。
  (五)健全人力资源保障机制。
  加大人才培养和职业培训力度。制定与我省健康服务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人才培养和职业教育规划。支持有条件的省内院校开设健康服务业学科专业,开展学历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培养医疗设备、新型材料、医药等高端研发、管理人才和职业经理人,培养护士、养老护理员、药剂师、营养师、育婴师、保健按摩师、康复治疗师、健康管理师、健身教练、社会体育指导员等从业人员。加强基层公共卫生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行定向培养公共卫生专业学生计划。符合条件的健康服务业从业人员纳入职业培训范围,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促进人才流动。深化公立健康服务机构人事制度改革,推动从业人员保障社会化管理,逐步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加快推进规范的医师多点执业。建立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等给予支持。在养老机构服务的具有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享有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同等待遇。吸引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来我省服务,对引进的高层次医疗卫生人才,纳入我省各类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范围,按相关政策予以资助。
  (六)推进健康服务信息化。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网上预约挂号、在线咨询、交流互动等健康服务。充分利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健康管理等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以远程影像诊断、远程会诊、远程监护指导、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教育等为主要内容的覆盖各级医院和街道(乡镇)医疗机构的远程医疗。加快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健康档案、电子病历。加快建立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平等竞争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电子商务平台。升级全省“医疗保险卡”,实现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险卡”就医“一卡通”。
  (七)引导和保障健康消费。
  大力倡导科学的健康消费理念,引导健康消费从治病向保健预防、锻炼身体转变。加强城乡健康服务设施建设,健全健康消费制度体系,创造良好健康消费环境。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救助制度。完善引导参保人员利用基层医疗服务、康复医疗服务的措施。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探索对经济困难的高龄、独居、失能老年人补贴等直接补助群众健康消费的具体形式。支持南昌、九江、赣州市开展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试点,不断增强城乡居民健康消费能力。
  (八)强化行业监管。
  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保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合监管和执法,强化服务质量监管和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行业发展、标准制订以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等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健康服务业不良执业记录制度、失信惩戒以及强制退出机制,将健康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经营和执业情况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
  各地各部门要把发展健康服务业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提出的要求,各负其责,扎实抓好各项任务措施的落实。省发改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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