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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暂行意见
发文文号: 湖国资委[2016]8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28
实施时间: 2016-1-28
法规类型: 内部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阅读人次: 45350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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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5]17 号)、《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通知》(传真电报[2015]32号),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的服务和保障作用,结合本委实际,特制定如下暂行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着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与水平,努力构建单位审计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完善治理等方面的基础性、源头性自我监管作用,切实强化内部审计在加强权力制约、构筑惩防体系方面的监督保障功能,实现对重要资金、重大项目、下属单位和干部经济责任监督的全覆盖,更好地服务国资国企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扎实开展以“防风险、强管理、促发展”为主要内容的内部审计,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加强直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审计,加大对中央“八项规定”落实和“三公”经费管理支出的监督力度,保障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完整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
  (二)加大直属单位投融资等重大事项的专项审计力度,对重大经济决策、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关注投融资项目的质量、安全与效益,促进优化投融资结构,防范和控制发展风险,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积极推进直属单位绩效审计,保障各项政策制度落实,促进单位管理目标的实现,推动单位完善绩效管理体系。
  (四)深化直属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市国资委直属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湖国委[2009]50号)开展直属单位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形成对权力和责任监督的长效机制,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促进依法履职和反腐倡廉建设。
  对按照监管企业要求,经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办公室(审计稽查中心)开展过内部审计的直属企业,不再进行重复内部审计。
  三、工作规程
  (一)对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开展一次,由内部审计工作机构牵头制定工作方案,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内部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内部审计对象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知书。
  (三)被审计单位收到内部审计通知书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内部审计工作组提交自查报告。
  (四)内部审计工作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编制审计报告初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审核。
  (五)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初稿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内部审计工作组提交书面意见,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六)内部审计工作机构对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审核后,形成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提交领导小组审阅,并报委主要负责人审批定稿。
  (七)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审定后,提供委党委决策参考,并按有关要求向市审计机关报送。
  (八)内部审计工作结束后,所有内部审计工作资料应及时由内部审计工作机构负责入档保存。
  四、质量管理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机制,坚持价值和需求导向开展审计工作。按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要求,加强计划立项、现场实施、报告撰写与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管理,加强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着重在深化审计现场实施上下功夫,坚持揭露问题和深入研判分析并重,增强审计建议的针对性、操作性、前瞻性,努力实现审计价值最大化。
  (二)对外包的审计业务,内部审计负责人应加强管理,明确审计目标与要求,并对外包审计的实施方案负责,实行过程控制和质量评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委主要负责人直接分管负责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定期研究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和整改落实机制,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和综合运用审计成果;认真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单位预算予以保证,努力为内部审计发挥作用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建立市国资委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孔培康任组长,朱辉、史文荣、肖争妍、闵润泉为成员,负责委内部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内部审计工作机构,设在委办公室。抽调委相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财务总监等组成内部审计工作组,设立“内部审计专业人员库”,其中的财务审计专业人员应具备财务会计类职称,每次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从“内部审计专业人员库”中随机抽调,所抽调的人员对涉及本人所属单位的审计应予回避。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审计职责,独立组织开展审计事项,报告审计工作。
  (三)实行内部审计工作年度目标管理。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任务纳入单位当年的目标管理,将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完成情况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内容,并做好监督考核工作。
  湖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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