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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浙政发[2015]1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6-11
实施时间: 2015-6-11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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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服务与保障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审计条例》《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省政府令第25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要求
  (一) 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总体要求,创新内部审计理念,完善内部审计制度,努力构建单位审计监督新网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完善治理等方面的基础性、源头性自我监管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在加强权力制约、构筑惩防体系方面的监督保障功能,最大程度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二) 目标要求。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使用财政资金或者管理国有资源数量大、下属单位多的部门,乡镇(街道)、开发区(新区、园区)、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应当明确负责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内部审计。着力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与水平,明确内部审计职责,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价值,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指导机制、内部审计考核评价与成果应用机制,强化内部审计行业自律,推进我省内部审计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完善和加强内部审计制度与机构建设
  (一)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根据单位规模大小、业务性质及治理需求等情况,明确内部审计的组织架构、职能定位、审计内容、审计权限、审计程序、质量控制、审计报告与结果应用等内容,实现内部审计对本单位重要资金、重大项目、下属单位和干部经济责任监督的全覆盖。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与财务工作的职责分离。
  (二) 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建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在保证内部审计独立性的前提下,应当明确负责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1.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下属独立核算单位5个以上或年度财政财务收入(或支出,含下属单位)1亿元以上的;对本系统或下级机构具有管理监督职能的;省属三级公立医院、高等学校等规模较大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2.国有企业及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且下属控股子公司5家以上的;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有关规定,对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有明确要求、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大型国有企业、国有上市公司,可在董事会下设置内部审计委员会。
  3.乡镇(街道)和开发区(新区、园区)。省级中心镇,或年度财政财务收入(或支出)1亿元以上的乡镇(街道);未设置政府审计机构的省级以上开发区(新区、园区)。
  规模较小的单位,应当配备专、兼职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三) 落实内部审计工作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直接分管负责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及时研究部署,指导督办工作开展。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可根据需要,设置首席审计官(或称总审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规定,履行审计职责,组织开展审计事项,报告审计工作。
  (四) 保障必要的人员配备与工作条件。各单位应当根据单位规模、审计业务量等实际情况,配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人员,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与工作条件。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各项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理论水平、业务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和工作要求
  (一) 明确内部审计职责定位和工作重点。各单位应当根据形势要求和自身特点,明确职责定位,突出工作重点,最大程度实现内部审计监督、服务与保障职能。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纠错防弊的作用,切实加强对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的审计,加大对中央“八项规定”落实和“三公”经费管理支出的监督力度,保障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安全完整和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充分发挥内部审计推动价值增值的作用,积极开展绩效审计、管理与风险审计,通过揭隐患、促管理、增效益,保障各项政策制度落实,促进单位经营管理目标实现。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保障科学决策的作用,加强对重大决策事项、重大投资项目等的全过程跟踪审计,强化对决策民主性、科学性和项目实施规范性以及绩效的监督评价,提高决策水平。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对权力的制约作用,深化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做到定期轮审、离任必审,形成对权力的长效监督机制,促进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
  (二) 加强内部审计质量管理。各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法律、法规及内部审计准则等要求,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完善内部审计质量管理与自我评估机制。积极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加强审计资源管理,充分利用单位内部业务资源和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内部审计;建立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机制,加强对外包业务的过程控制和后续评价。
  (三) 提升内部审计工作价值。以价值与需求为导向,加强内部审计计划立项、现场实施、报告撰写与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管理。围绕组织需求,以发现问题、推动解决问题为目标,选准体现审计价值的审计项目。深化细化审计现场实施,坚持揭露问题和深入研判分析并重,充分挖掘现场实施价值。高度重视审计建议,增强审计建议的针对性、操作性、前瞻性,充分体现审计价值。创新内部审计成果应用,努力实现审计价值最大化。
  四、强化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
  (一) 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与考核问责。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内容。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各单位建立和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纠正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对未按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单位,由同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由同级审计机关依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机制。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浙江省审计条例》要求,建立完善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机制,明确内部职能机构和专职人员,切实履行对审计监督对象内部审计工作监督职责。各级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时,应当将被审计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情况作为重要评价内容。
  (三) 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结果报告与成果应用机制。审计监督对象的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同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应当主动协助、配合同级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定期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报告。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大对内部审计工作成果的综合应用力度。对内部审计制度健全、工作水平较高的单位,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求,组织相关单位内部审计人员承担审计任务或参与专项审计事务;对各单位通过内部审计作出的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结论明确的审计结果,同级审计机关核实后可直接利用。
  (四) 强化内部审计行业自律。各级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社会团体,在同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章程,坚持分类指导、典型引路,切实履行好“服务、管理、宣传、交流”的基本职责,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服务指导,不断提升行业自律服务和自我管理能力,推进内部审计工作的科学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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