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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16]3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13
实施时间: 2016-1-1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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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月 13日
  内蒙古自治区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内政发[2015]144号)精神,为深入贯彻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全面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确保全区粮食安全,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盟市全面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盟市长为本地区粮食安全第一责任人。考核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条 自治区成立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以下简称考核工作组),考核工作组组长由自治区分管粮食工作副主席担任,成员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粮食局、编办、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统计局,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家统计局内蒙古调查总队、农发行内蒙古分行等部门和单位相关负责同志组成。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没有统计数据的,以各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
  第六条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盟市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七条 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促进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7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详见附件)。
  第八条 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
  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九条 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经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后,于每年4月15日前印发。
  第十条 考核采取以下步骤:
  (一)自查评分。各盟市按照本办法和考核细化方案,对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和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二)部门评审。各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细化方案,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盟市上一年度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落实情况及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报送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三)组织抽查。考核工作组根据各盟市的自评报告和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确定抽查盟市,组成联合抽查小组并进行实地考核,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四)综合评价。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级,于每年2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考核结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盟市通报,并交由自治区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盟市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盟市给予表扬,各相关部门在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盟市,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考核工作组约谈该盟市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盟市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盟市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落实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情况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表

相关附件:
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制考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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