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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意见
发文文号: 内政发[2015]144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2-28
实施时间: 2015-12-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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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精神,为加快构建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粮食安全意识,明确粮食安全责任
    (一)正确认识我区粮食安全形势。
    我区是国家粮食主产省区,从实际出发,着力建成绿色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基地,做到确保口粮绝对安全,力争为国家粮食安全多做贡献,是实现全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尽管我区是全国粮食主产省区和粮食净调出省区之一,但仍存在粮食生产品种单一、流通能力偏弱、应急供应网络体系不完善等问题,特别是粮食结构性短缺问题比较突出,口粮对外依存度高, 60%到70%的口粮依靠从区外调入调剂解决,目前保障我区粮食安全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粮食生产安全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切实扭转部分地区放松口粮品种生产、忽视粮食流通、过度依赖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象,筑牢耕地保护、产能提升、流通保障、储备充足四道防线,把保障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
    (二)实行粮食安全分级负责制。
    自治区主席对全区粮食安全负总责,全面加强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能力建设。各地区要建立政府负总责、部门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承担起保障本地区粮食产业发展与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构建生产稳定、储备充足、流通顺畅、调控有力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
    各地区的主要责任: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抓好粮食收购,保护和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管好地方粮食储备,确保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调用高效;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加强粮食流通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服务粮食安全功能,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完善区域粮食市场调控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稳定和保障军需民食;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引导城乡居民健康消费。
    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责任:粮食部门负责粮食供求平衡、市场调控、地方储备粮管理和粮食流通改革工作;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流通中长期规划;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实施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以下简称“粮安工程”),加快粮食流通保障体系建设,推进粮食产业发展。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各项财政资金、粮食风险基金的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农业部门负责提高耕地质量,巩固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调动种粮者积极性。水利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建设,保障粮食生产用水安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耕地保护制度,推进耕地质量建设。环保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土壤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防止土壤污染。发展改革、粮食、食品药品监管、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粮食市场的监督管理。农发行内蒙古分行等金融机构要落实好粮食收购、储备和项目建设贷款。
    (由各地区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财政厅、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环保厅、水利厅、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发行内蒙古分行配合)
    二、增强粮食生产能力,实现稳定增产
    (一)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确保现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土壤质量不下降。规范耕地占补平衡,严格实行耕地“占一补一”、“先补后占”和“占优补优”。加强耕地质量建设,采取综合措施提高耕地基础地力,提升产出能力。对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要实行剥离耕作层土壤再利用制度,开展补充耕地土壤改良和培肥。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
    (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审计厅,各地区配合)
    (二)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
    按期完成全区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任务。粮食主产地区要切实用好国家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落实配套措施,大规模改造中低产田,把产粮大县建成粮食核心产区,增加粮食产量,逐步提高口粮自给率。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实施农业节水重大工程,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由各地区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牧业厅配合)
    (三)提高粮食生产科技水平。
    将提高粮食单产作为主攻方向,加大财政投入,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粮食生产科技创新与推广运用,努力提高科技对粮食生产的贡献率。培育和推广“高产、优质、多抗、特色”粮油品种。大规模开展粮食高产创建和绿色增产模式攻关活动,集成推广高产、高效、可持续的技术和模式。加快发展农业机械化,强化农机农艺深度融合,实现粮食作物品种、栽培技术和机械装备的集成配套。
    (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各地区配合)
    (四)建立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体系。
    积极培育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对用于晾晒、烘干、仓储、加工等配套设施的建设用地给予支持。加快建立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鼓励有条件的农户在自愿的前提下,将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给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在流转过程中,要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非农化”。采取财政扶持、信贷支持等措施,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等粮食生产经营服务模式,积极发展粮食社会化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具备条件的经营性服务组织承担粮食领域公益性服务。
    (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发行内蒙古分行等金融机构,各地区配合)
    (五)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
    发展节水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能技术和测土配方施肥,坚决制止过度开发农业资源、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农膜和超采地下水等行为。推广循环农业技术,提高粮食生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力推进机械化深松整地、保护性耕作、施用有机肥和秸秆还田,加快实施土壤有机质提升补贴项目。鼓励发展口粮、特色杂粮杂豆和油料品种,拓宽粮油供给来源。加强农业气象灾害防御、有害生物和病虫害防控等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气象局,各地区配合)
    三、抓好粮食购销,切实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
    (一)落实和完善粮食扶持政策。
    贯彻落实好国家农业补贴政策,提高补贴政策效能,增强补贴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支持促进粮食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和完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完善农业保险制度,对粮食生产者和适度规模经营者提供信贷等金融服务,通过政策导向积极支持和促进种植结构调整。
    (由各地区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农牧业厅、金融办,农发行内蒙古分行配合)
    (二)抓好粮食收购。
    全面实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粮食收购工作责任制,加快粮食收购服务体系和保障机制建设。鼓励粮食收储企业、金融机构等多渠道筹集粮食收购共同担保基金,搭建企业自主收购融资平台。根据粮食种植布局和交通条件,统筹设立粮食收购网点,为农民运粮提供优先快速通行政策,方便农民售粮。在继续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导作用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落实收购资金,加大对符合贷款条件企业自主收购粮食的支持力度。鼓励多元金融机构信贷支持粮食收购,拓宽收购资金的来源渠道。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监管,严厉打击“转圈粮”和“打白条”、压级压价等损害国家和农民利益的行为。
    (由各地区牵头,自治区粮食局、交通运输厅、金融办,农发行内蒙古分行等金融机构配合)
    (三)创新粮食营销方式。
    积极探索“粮食银行”、“订单农业”、“互联网+”、电子商务等现代营销方式。建设全区粮食电子商务交易平台。鼓励粮食企业利用期货市场规避经营风险。推动区内粮食企业对外合作或建立生产、仓储物流、加工、贸易产业联盟。大力发展我区杂粮产业,加大杂粮绿色生态、营养保健、历史文化内涵宣传,推行气候品质认证,大力推进小杂粮生产集约化、质量标准化、销售网络化,扩大知名度,提高附加值。
    (由自治区粮食局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商务厅、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工商局,各地区配合)
    (四)努力提高种粮比较收益。
    完善粮食价格市场形成机制,引导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订单、合作托管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形式,与粮食生产者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采取保底收购、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方式,让粮食生产者分享加工销售环节增值的收益。健全重要农资储备制度,稳定农资价格。
    (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粮食局、供销合作联社,各地区配合)
    四、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管好地方粮食储备
    (一)切实落实地方粮食储备。
    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储备规模和完成时限,充实地方粮食储备。进一步优化地方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原则上口粮品种的储备比例不低于70%,牧区要兼顾饲料粮。支持自治区级地方储备库建设,探索储备粮集中管理模式。落实储备贷款及费用、利息、轮换费用等补贴资金。依据中央储备费用标准,建立地方储备费用补贴标准动态调整和储备粮入库成本常态调整机制。定期将地方粮食储备品种、数量和布局等信息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由各地区牵头,自治区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发行内蒙古分行配合)
    (二)创新地方粮食储备机制。
    探索建立政府储备和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分梯级粮食储备新机制。通过运用财政、金融、投资等政策手段,建立地方人民政府掌控的社会粮食周转储备。鼓励承储企业采取招标采购轮入和竞价销售轮出的方式轮换。鼓励符合条件的多元市场主体,特别是粮食加工企业、粮油批发市场参与地方粮食储备相关代理业务,使地方粮食储备与加工、成品销售相结合,实现动态化管理。严格执行粮食经营、加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制度,鼓励企业保持合理商品库存。建立盟市与自治区、自治区与国家粮食储备协调机制,确保储备粮安全,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稳定粮价的协同效应。
    (由自治区粮食局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各地区配合)
    五、推进“粮安工程”建设,增强粮食流通能力
    (一)全面实施“粮安工程”。
    组织实施“粮安工程”。加强粮食仓储和物流设施建设,创新投融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尽快建成与本地区粮食收储规模、调运能力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仓储物流体系。加快粮食“危仓老库”维修改造。推进以数字化粮食为基础的“智慧粮食”工程和粮食行业信息化建设。
    (由自治区粮食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业厅,各地区配合)
    (二)加强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管理。
    加快建立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制度。各相关部门要落实好对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等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加强登记管理备案,确保现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数量不减少,功能不下降,用途不改变。如确需变更用途必须经自治区粮食局批准并进行补建,需迁建的要先建后迁。
    (由自治区粮食局牵头,各地区配合)
    (三)积极发展粮食物流网络。
    充分发挥我区内连八省区、外接俄蒙的独特地缘和区位优势,聚力打造大宗粮食输出基地和跨区域粮食物流通道。大力推广散粮、成品粮集装化物流方式,引导购销运企业联合运营。将粮油供应网络建设纳入各地区城乡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尽快整合组建自治区级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进一步完善粮食交易中心功能,加快联网竞价交易平台建设,推进政策性粮食联网竞价交易。重点支持重要粮食品种集散地、优势品种产地粮食批发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其区域性粮食资源配置和产销衔接作用,为区域性粮食安全提供重要保证。制定实施成品粮批发市场建设用地、物流运输等优惠政策。通过资源整合、政府股权投资等方式,培育一批公益性成品粮批发市场。
    (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各地区配合)
    (四)加强粮食产销合作。
    按照互惠互利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促进产销合作,建立更加紧密稳定的产销关系,有效调剂区内粮食余缺。利用“内蒙古绿色农畜产品博览会”平台,同步举办“内蒙古粮食交易合作洽谈会”,积极组织粮油企业参与自治区人民政府支持建设的区外绿色农畜产品展示展销店建设,拓宽我区优势特色粮油品种销售渠道。支持和引导粮食主销区与我区开展资本项目联合和建立粮食收储、加工基地等深度合作。各地区要对通过粮食产销合作等渠道引进的优势企业,在项目建设和土地使用、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要为搭建产销衔接服务平台等相关公益性活动创造有利条件。粮食主产地区要鼓励企业在主销区建设仓储物流设施和营销网络。
    (由各地区牵头,自治区粮食局、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金融办,农发行内蒙古分行等金融机构配合)
    六、深化粮食企业改革,促进粮食产业健康发展
    (一)培育发展新型粮食流通主体。
    以打造骨干企业为目标、以构建 “一县一企、一企多点”的紧密型集团化管理模式为基础,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全面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以破解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发展问题为导向,以增强企业活力和产业竞争力为核心,支持国有粮食企业依法进行划拨改出让土地确权,盘活土地资产,增强企业发展动力。土地处置收入用于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欠缴职工社会保障金、历史性亏损挂账和土地资产过户登记等遗留问题或作为国有资本注入国有粮食企业。对粮食收储企业粮食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积极稳步发展混合所有制粮食经济。支持民营粮食企业和粮食经纪人发展。
    (由各地区牵头,自治区粮食局、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配合)
    (二) 推动粮食产业升级。
    支持发展县域粮食经济,优化粮食产业发展布局。培育壮大粮食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聚。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开展现代粮仓科技应用示范。将主食产业化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民生工程,鼓励企业延伸粮食加工产业链,开发新型优质健康粮食产品。鼓励大中型主食加工企业发展仓储物流冷链设施,向苏木乡镇和嘎查村延伸生产营销网络。鼓励主食加工业按照市场需求开发各种功能性主食及马铃薯主食。
    (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牵头,自治区粮食局,各地区配合)
    (三)扶持玉米深加工业发展。
    探索建立玉米深加工转化动态调节机制,适时出台阶段性动态扶持政策,降低生产成本。将深加工企业纳入地方收储保障体系,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允许参与政策性粮食收购。鼓励和引导企业按照需求导向,整合资源,兼并重组,加大产品研发力度,调整产品结构,提高精深产品效益,提升市场竞争力。
    (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粮食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配合)
    七、加强宏观调控,保障粮食市场供应
    (一)完善粮食调控机制。
    有效发挥粮食储备吞吐、加工转化的调节作用和财政补贴的导向作用,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按照企业自愿参与、政府适当补偿原则,选择一批骨干粮食加工转化企业,纳入粮食市场调控体系。认真执行粮食进出口政策,充分利用沿边口岸优势,协调各相关部门适时有效利用国家粮食进出口政策,调节市场供求。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加强进口粮食质量安全把关,配合海关等部门严厉打击粮食走私,对边民互市贸易实施有效管控。
    (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商务厅,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呼和浩特、满洲里海关,各地区配合)
    (二)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
    加快推进应急供应、军粮供应、成品粮油储备、放心粮油、主食产业化“五位一体”融合发展。制定全区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加大政府投入支持力度,到2017年底前,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设施完备、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确保严重自然灾害或紧急状态时的粮食供应。每个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盟市所在地和人口集中的社区,每3万人至少有1个应急供应网点,并配套相应的应急加工企业、储备设施和配送中心。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和价格易波动地区的成品粮油储备要达到10天至15天市场供应量。各地区要采取企业自愿、政府认定、签订合同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粮食加工和经营企业承担应急供应任务并给予必要支持。完善重点区域、边防军粮站(点)布局。实施应急网点动态管理,跟踪掌握运行情况并及时进行调整,确保应急需要。
    (由各地区牵头,自治区粮食局、财政厅,农发行内蒙古分行配合)
    (三)加强粮食流通统计和监测预警。
    健全粮食生产、流通、加工和消费调查统计体系,落实产粮大县粮食产量抽样调查制度。打通粮油统计信息传输通道,加强粮油统计人员队伍和能力建设,确保调查统计数据及时准确。落实粮食经营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督促各类涉粮企业按照规定,配备专业统计人员,建立经营台账,定期向粮食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发挥物联网、大数据信息技术在粮食监测预警中的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监测、仓储监控、分析和信息发布。
    (由自治区粮食局牵头,自治区统计局、农牧业厅,各地区配合)
    (四)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加快建立全区粮食经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和粮食市场监管协调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坚决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计量作弊等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行为。接受上级委托,按照在地原则,做好行政区域内中央、地方事权粮油收购、储存、销售行为的监督检查和库存检查工作。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流通领域的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全面提高监管能力和执法水平。
    (由各地区牵头,自治区粮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配合)
    八、强化粮食质量安全治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一)加强源头治理。
    土壤受污染严重地区,要采取耕地土壤修复、调整种植结构、划定粮食生产禁止区等措施,从源头上防治粮食污染。健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大力推广高效肥和低毒低残留农药。建立耕地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加快建成农村垃圾、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水等收集处理系统,有效解决耕地面源污染问题。
    (由各地区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环保厅配合)
    (二)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
    支持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建设。2018年底前,在城乡建立健全“放心粮油”供应网络。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实行从田间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制度。加强监测预警,严防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加强对农药残留、重金属、真菌毒素超标粮食的管控,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加强进口粮食质量检测,建立进口粮食加工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确保进口粮食质量安全。切实加强和充实粮食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和检测手段,全面提升粮油质量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健全粮食产地准出制度和质量标识制度。加大粮油产品进入批发市场环节的质量检验检测力度,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口粮市场。鼓励主食加工龙头企业采取兼并、收购、入股等多种措施将街边馒头面食作坊纳入营销网络,确保食品安全。
    (由自治区粮食局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财政厅、编办、商务厅、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供销合作联社,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地区配合)
    (三)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
    严格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属地管理和生产经营主体责任。针对种植、收购、仓储、加工、市场销售等环节,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强化旗县(市、区)、苏木乡镇两级监管责任。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完善不合格粮食处理和有关责任者处罚机制。
    (由自治区的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自治区农牧业厅、粮食局,各地区配合)
    九、倡导健康消费,大力推进节粮减损
    (一)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
    深入开展爱粮节粮宣传教育,大力普及营养健康知识,引导城乡居民养成讲健康、讲节约的粮食消费习惯,营造厉行节粮的浓厚社会氛围。将爱粮节粮宣传纳入“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宣传活动,加大媒体公益宣传力度。推行科学文明餐饮消费方式,加强对餐饮业和单位食堂等的引导和监督,大力倡导“光盘行动”,制止粮食浪费行为。各级机关、国有企业和公共机构要率先垂范,杜绝粮食浪费。
    (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牵头,自治区教育厅、粮食局、发展改革委,各地区配合)
    (二)全面实施节粮减损。
    在粮食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面推广节粮减损新设施、新技术和新装备,大幅度降低粮食损耗。加快现有粮食仓储设施改造,鼓励新增设施使用绿色储粮技术。引导农户树立科学储粮意识,大力推广农户科学储粮技术和设施,积极开展为农户代储、代烘业务。督促粮食加工企业合理控制加工精度,避免过度加工造成粮食浪费和营养流失,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品综合利用率。
    (由自治区粮食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科技厅,各地区配合)
    十、强化保障措施,严格监督考核
    (一) 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措施。
    加强粮食生产指导、重大技术推广、环境监测治理、统计信息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质量安全监管、农业投入品监管等方面的工作力量。各级财政要继续支持保障粮食安全的相关工作,进一步完善各项资金和相关补助的使用及补充机制,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把应当由政府承担的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由各地区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编办、农牧业厅、环保厅、统计局、粮食局,内蒙古国税局配合)
    (二)强化粮食行政管理职能。
    各地区要按照保障粮食安全的要求,明确粮食部门职责任务,落实与职能相适应的机构、人员,形成各级人民政府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切实履行好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的重要职责。
    (由各地区牵头,自治区编办、粮食局配合)
    (三)建立监督考核机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会同各相关部门,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制定监督考核办法,定期组织对各地区落实粮食安全盟市长责任情况进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重大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由自治区粮食局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地区配合)
    2015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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