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15]12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1-27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9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本市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停征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停征、免征的具体项目见附件1。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二、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仍应收取,清欠收入和尚未缴库的资金余额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对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1:北京市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月27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北京市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doc    
 附件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 2014/9/9
关于批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综[2002]54号 2002/9/4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一批省级设 赣财综[2014]41 2014/5/15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减 2020/2/2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渝地税发[2007] 2007/1/1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免征取消部分行 云财非税[2020] 2020/12/23
关于认真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7] 2007/1/1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 琼价费管[2013] 2013/1/10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级第三批实施“票款分离”征收管 冀财收管[2003] 2003/4/16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对家禽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 陕财办综[2006] 20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