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收费取消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综[2015]12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1-27
实施时间: 2015-1-1
法规类型: 收费取消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44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市属各有关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开发区: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本市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停征1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停征、免征的具体项目见附件1。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二、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仍应收取,清欠收入和尚未缴库的资金余额按照相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已预收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应退还缴费人,需退还的预收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库。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五、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对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1:北京市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1月27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北京市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doc    
 附件2: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 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pdf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发布《2005年上海市行政事 沪财预[2006]43 2005/12/31
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重新明确本市工商局系统行政事 沪价费[2003]40 2003/7/1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2014/12/3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皖价费[2015]14 2015/10/12
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2015/3/11
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新广州知识城和三 穗价[2012]55号 2012/3/19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20 津财综[2011]37 2011/6/20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行政事业 苏价费字[2013] 2013/10/16
安徽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 2011/3/3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事 苏财综[2013]10 20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