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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财农[2015]514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温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9-28
实施时间: 2015-9-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阅读人次: 310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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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本级各水利单位,鹿城、瓯海、龙湾、经开区财政局、水利局:
  为支持全市水利改革发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五水共治”建设美丽浙南水乡的决策部署,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发展实际,我们制定了《温州市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水利局
  2015年9月28日
  温州市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全市水利改革发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五水共治”建设美丽浙南水乡的决策部署,根据《预算法》、《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温政办[2014]第5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温州市财政局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温财农[2015]第366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水利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市级水利改革发展中的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补助资金,包括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以及财政安排的其它资金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是指市本级依据《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1]83号文件)征收并留用的专项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是指市本级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比例计提,上交上级统筹后留用的专项用于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维护的资金。
  水利建设包括重大水利项目和面上水利项目建设,水利管理包括水利工程的维护、行业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水利专项资金的政策分为公益类和准公益类两类。水利专项资金的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本周期自2015年至2017年。市委、市政府对水利建设与发展政策周期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 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市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市三农发展基础性、民生性和推动性的领域,保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资金分配以绩效导向,强化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公开透明。按照透明预算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水利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监督预算执行和组织政策绩效评估。市水利局主要负责研究确定水利建设与发展年度目标任务,组织申报水利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研究提出水利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做好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任务的监督检查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及各项考核工作。
  各区(市级功能区)水利、财政部门根据水利专项资金扶持范围,组织编报专项资金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按照年度计划,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建立健全水利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制度,做好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范围、支持方式
  第六条 水利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对象为承担市本级及各区(市级功能区)重大水利项目、面上水利项目建设和水利管理的建设与管理单位。
  重大水利项目是指对流域、区域的防洪排涝和水资源保障有较大影响的防洪水重大项目和保供水重大项目。防洪水重大项目包括:大中型水利枢纽建设和加固改造等“强库”工程,主要流域干流治理、新建海塘(含提高标准)等“固堤”工程,沿海平原骨干排涝等“扩排”工程;保供水重大项目包括:大中型供水水库(含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建设等“开源”工程,大中型区域引调水等“引调”工程,大中型灌区改造加固等“提升”工程,水生态、水环境治理工程,重要水源地保护工程等。
  面上水利项目是指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加固改造等其他水利项目。主要包括水库、海塘、水闸、灌区、泵站等建设及加固改造,中小河流(流域)治理、河道整治、高效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水土流失治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提升、水电生态治理、海水淡化,及其他由市水利部门牵头、属地政府实施的项目。
  水利管理主要包括公益性大中型水利工程维护、小型水库、水闸及山塘、海塘、河道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灌区维护管理、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管护、农村饮水安全管护、海水淡化运行维护、水文业务、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跨流域、区域水利规划编审,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开展,水利科技推广,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水利信息化建设(智慧水利)、水毁水利工程修复以及列入市以上试点工作等其他管理任务。
  第七条 水利专项资金分配到各区(市级功能区)原则上实行一般性转移支付。按照各区(市级功能区)的重大水利项目、面上水利项目建设与水利管理项目建设任务、资金使用绩效及地区差异等因素考核后进行分配,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实行一次性分配。
  水利专项资金分配到承担市本级重大水利项目、面上水利项目与水利管理任务的建设与管理单位的,部门预算单位自2017年起从基金预算中安排,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如上级另有规定除外;非部门预算单位,在基金预算中安排,按现有分配渠道方式不变。
  防汛防台救灾应急经费及水利预留资金由市财政局在专项资金中预留安排。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八条 水利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原则上要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安排,没有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得作为市级财政资金分配的对象。市本级及各区(市级功能区)要建立项目储备库,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内容、总投资、实施单位等。
  第九条 水利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力争与市本级公共预算同步进行,市水利部门在项目库中择优筛选,提出年度水利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部门经合规性审核并报市三农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或分管副市长审批后,下达水利专项资金预算方案。
  第十条 各区(市级功能区)要在项目库中择优筛选项目,及时将市级水利专项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并制定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相关制度,项目立项及资金分解等文件报送市财政局与市水利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本级专项资金的拨付:项目建设单位为预算单位的,资金拨付纳入预算申拨系统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为非预算单位的,按照项目建设单位的用款申请及市级农口部门的审核意见,实行一次或者分次拨付。
  第十二条 水利专项资金使用范围:重大水利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概算内批复的内容;面上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的水利专项资金统筹用于水利工程建设与水利管理。水利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经常性经费等与水利项目建设和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有效安排使用水利专项资金,积极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专项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省和市有关规定安排使用,对结余结转资金规模较大的地方,控制安排新增资金。对于有具体任务的结转资金,相应扣减或暂停安排该项任务的资金。
  第十四条 水利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下达严格按《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执行,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本级单位、各区(市级功能区)水利部门和项目法人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和财务管理;重大水利项目要按有关规定严格建设程序,确保规范安全;面上项目要依据项目特点,适当简化程序,加快项目推进。
  各区(市级功能区)财政部门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加快拨付进度,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滞留、挪用资金。
  第四章 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和考核
  第十六条 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要研究制定加强水利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评等的配套制度和办法。对市本级重大水利项目、面上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工作,加强督查和绩效考核;对各区(市级功能区)的重大水利项目、面上水利项目和水利管理工作,要进行资金分配考核(考核分配办法另行制定)。督查和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水利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要在市财政局门户网站和温州水利网公开水利专项资金分配政策、结果等情况。
  各区(市级功能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及时在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网站、农民信箱、乡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水利专项资金具体分配方案、项目实施完成情况等。
  第十八条 各区(市级功能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监管,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监管机制,建立健全监管制度,重点对资金到位及使用、建设进度、质量与安全、建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第十九条 各区(市级功能区)财政部门、水利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专项检查、绩效评价等各类监督检查,按要求如实提供各类检查所需的材料。对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将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温州市水利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温财农[2007]404号)、《温州市“五水共治”建设美丽浙南水乡以奖代补办法(试行)》(温财农[2014]91号)、《温州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温财农[2009]711号)、《温州市市级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温财农[2014]19号)、《温州市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温财农[2009]710号)和《温州市区河道生态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温财农[2015]180号)等同时停止执行;其他相关水利资金和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2015年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清单
  附件:2015年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清单

序号

政策类别

政策名称

  1

  公益类

  重大水利项目

  2

  公益类

  面上水利项目

  (1)

  公益类

  水库、海塘、水闸、泵站及灌区建设和加固改造

  (2)

  公益类

  中小河流(流域)治理、河道整治

  (3)

  公益类

  高效节水、农村饮水安全提升、小型农田水利、“五小水利”工程建设等

  (4)

  公益类

  其他面上水利项目

  3

  公益类

  水利管理

  (1)

  公益类

  大中型水利工程维护

  (2)

  公益类

  小型水库、水闸及山塘、海塘、河道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

  (3)

  公益类

  灌区维护管理

  (4)

  公益类

  水利规划编审、水利项目前期工作

  (5)

  公益类

  列入市以上试点工作

  (6)

  公益类

  其他水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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