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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温州市区河道生态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财农[2015]180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5-11
实施时间: 2015-5-11
失效时间: 2015-9-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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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水利局,市级各功能区财政局、水利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河道生态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温州市区河道生态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财政局     温州市水利局
  2015年5月11日
  温州市区河道生态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温州市区河道生态建设,规范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实现河道生态建设的总体目标,按照《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助方式和适用范围
  第二条 多渠道筹措市区河道生态建设资金,实施河道生态建设项目。市本级在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中安排市区河道生态建设专项补助资金,采取项目补助的方式,对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及市级功能区实施的河道生态建设项目予以专项补助。
  补助资金总额按照当年度市区河道生态建设补助专项资金安排预算为限。
  已按照国家及省有关验收规程执行的完工项目及省、市政府督办的项目优先给予安排补助资金。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三条 各区、市级功能区实施的河道生态建设项目,工程部分投资在100-500万元(超过500万元以上按500万元计算)的,原则按工程部分投资的30-50%进行补助,其中工程合格30%,省一般示范工程40%,省优秀示范工程50%。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区、市级功能区水利机构会同财政局联合行文上报,并填写《温州市河道生态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情况表》(附件1)。
  (一)列入年度实施计划任务,且按照《温州市河道生态建设技术导则(2015年版)》(温水政发[2015]46号)的有关要求建设,实施项目完成年度总投资85%以上,长度达100%,部分绿化、景观工程处于扫尾阶段;
  (二)河道疏浚工程,已同步实施河道堤岸绿化,且绿化率达95%以上;
  (三)滨水公园、湿地公园建设项目,采取河道生态护岸、亲水改造、水文化景观建设、配置植物等,整体完成总投资90%以上。
  (四)列入年度计划的黑臭河整治及生态调水工程。
  以上申报时间截止每年11月25日之前,逾期取消申报资格。
  第五章 检查时间与方式
  第五条 根据各区水利局、市级功能区水利机构申报补助资金的情况,市水利局、市财政局于每年11下旬-12月中旬组织对市区河道生态建设项目进行检查。
  (一)检查内容:
  1、项目申报是否真实,立项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是否履行有关审批、核准、备案程序等;
  2、项目单位是否按计划推进和完成项目建设;
  3、项目实际建设内容、规模和标准是否与项目批复一致,有无擅自调整或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或存在违规行为;
  4、项目建设管理是否按规定实施,是否建立台账制度。
  (二)检查方式:
  1、听取汇报。听取各区、市级功能区实施的河道生态建设项目建设情况,包括生态护岸型式、绿化、景观、水文化建设及资金来源等情况;
  2、实地查看。查看项目组织实施情况,主要了解项目建设进度、标准及项目管理等情况;
  3、座谈走访。了解各有关方面对项目实施情况的反映。
  第六章  奖   罚
  第六条 按照《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考核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各区、市级功能区申报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的,并经考核为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优秀示范工程和浙江省河道生态建设示范工程,市本级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安排一次性奖励或倾向补助资金,但不超过工程部分投资的50%。
  第七条 各区、市级功能区实施的河道生态建设若采用“三化”工程,即河道形态直线化、河道断面规则化、护岸材料硬质化的,其资金补助一票否决。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八条 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由各区、市级功能区财政局、水利局具体负责。
  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建安工程部分,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一经发现,除如数扣回资金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每年结余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结转纳入专户统一管理,可用于下年度奖励工作实绩突出的考核对象。
  第十条 财政部门、水利部门督促各区、市级功能区加强市区河道生态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促进补助资金规范使用和提高资金效益。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温州市水利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此前温州市水利局、财政局出台的温州市河道生态建设考核及奖补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以本办法为准。

相关附件:
温州市区河道生态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温州市财政局温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温州市级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温财农[2015]514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温州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2015-9-28
实施时间:2015-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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