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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市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财预[2015]10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12-31
实施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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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级各预算部门:
  为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提高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部门(单位)更好履行职责,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4]30号)和《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2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天津市市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12月31日
  天津市市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2014]30号)和《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的绩效目标管理活动。
  第三条 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以下简称绩效目标)是指市级预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根据确定的职责,利用全部部门预算资金在预算年度内预期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
  绩效目标是编制部门预算、实施绩效监控和开展绩效评价的重要基础和依据。
  第四条 绩效目标管理是以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调整和应用为内容所开展的预算管理活动。绩效目标管理的主体是市财政局、预算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对象是纳入部门(单位)预算管理的全部资金。
  第五条 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做好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绩效目标管理办法;确定绩效目标管理工作规划,提出年度工作要求;审核预算部门报送的绩效目标;下达绩效目标;指导预算部门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督、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等相关绩效管理工作。
  (二)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管理工作;按要求设定并向市财政局提交绩效目标;审核所属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绩效管理工作;提出绩效目标应用建议;指导所属单位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三)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的管理工作;按要求设定并向主管部门报送绩效目标;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相应绩效管理工作;提出绩效目标具体应用建议。
  第二章 绩效目标的设定
  第六条 绩效目标设定是指预算部门(单位)按要求编制并报送绩效目标的过程。预算部门(单位)都应当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
  第七条 绩效目标要能清晰反映预算部门(单位)全部预算资金的预期产出和效果。预算部门(单位)应在单位职能和年度主要任务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绩效目标,并根据绩效目标编制经费预算。
  预期产出,是指预算部门(单位)使用预算资金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
  预期效果,是指预期产出对经济、社会、生态等带来的影响情况,以及受益人的满意程度等。
  第八条 绩效指标是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每项绩效目标对应多项绩效指标。预算部门(单位)应针对绩效目标的具体情况设立绩效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效益、满意度等类型指标。
  (一)产出指标是对预期产出的描述,包括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成本指标等。
  (二)效益指标是对预期效果的描述,包括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生态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标等。
  (三)满意度指标反映服务对象或受益人的认可程度。
  第九条 设定绩效目标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三)预算部门中期财政规划;
  (四)市财政局中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五)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第十条 设定绩效目标应符合的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二)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成本、时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三)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四)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
  第十一条 设定绩效目标的方法:
  (一)梳理本部门(单位)的职能,确定各项具体工作职责。
  (二)结合本部门(单位)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主要工作任务,预计在本年度内履职所要达到的总体产出和效果,将其确定为绩效目标,并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述。
  (三)依据本部门(单位)绩效目标,确定每项工作任务预计要达到的产出和效果,从中概括、提炼出最能反映工作目标预期实现程度的关键性指标,并将其确定为相应的绩效指标。
  (四)通过收集相关基准数据,确定绩效标准,并结合年度预算安排等情况,确定绩效指标的具体数值。
  第十二条 设定绩效目标的程序:
  (一)预算单位设定绩效目标。申请预算资金的预算单位按照要求设定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预算提交预算部门;根据上级预算部门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逐级上报。
  (二)预算部门设定绩效目标。预算部门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审核、汇总所属单位绩效目标,在部门预算“二上”阶段,随同本部门预算提交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提交市财政局。
  第十三条 绩效目标申报表是设定绩效目标的表现形式。预算部门(单位)应当编报《市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1),包括主要工作任务、绩效目标、绩效指标、项目支出预算情况等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 绩效目标的审核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的审核是指市财政局或预算部门对相关部门或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相关部门或单位,指导其修改完善绩效目标的过程。
  第十五条 绩效目标的审核是部门预算审核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审核结果作为部门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预算部门设定并提交的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预算单位设定并提交的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内容是否完整,绩效目标是否明确、清晰。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的设定与部门职能、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是否对申报的绩效目标设定了相关联的绩效指标,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
  (三)适当性审核。资金规模与绩效目标之间是否匹配,在既定的资金规模下,绩效目标是否符合实际;或者在既定的绩效目标下,资金规模是否能满足需求。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和合理测算;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切实可行,并能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综合考虑成本效益,是否有必要安排预算资金。
  第四章 绩效目标的下达、调整与应用
  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和预算部门在批复年初预算或调整预算时,同步下达绩效目标。原则上,预算部门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单位绩效目标由预算部门下达。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确定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和预算部门(单位)应按照下达的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并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绩效自评和绩效评价。
  (一)绩效监控。预算执行中,市财政局和预算部门(单位)应对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预期实现程度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力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二)绩效自评。预算年度结束后,预算部门(单位)应对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填写《市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自评表》(附件2),并撰写绩效自评报告,报送市财政局或预算部门。
  市财政局和预算部门应对相应的绩效自评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其作为绩效评价的参考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条件。
  (三)绩效评价。市财政局和预算部门应按要求开展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客观反映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形成相应的评价结果,撰写评价报告,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相关预算管理政策和以后年度预算申请、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据。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预算部门(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逐步将有关绩效目标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级预算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市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样式)
  2.市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自评表(样式)
  3.市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申报表填报说明
  4.市级部门(单位)整体支出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自评表填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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