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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政办发[2012]2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1-10
实施时间: 2012-1-1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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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天津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强化支出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推进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安排支出的绩效评价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支出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范原则。绩效评价应按照规范的程序、科学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施。
  (二)公正公开原则。绩效评价应符合真实、客观、公平、公正的要求,依法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分级分类原则。绩效评价由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根据评价对象的特点分类组织实施。
  (四)绩效相关原则。绩效评价应针对具体支出及其产出效果进行,评价结果要清晰反映两者之间紧密对应关系。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方针政策;
  (三)预算管理制度、资金及财务管理办法、财务会计资料;
  (四)绩效评价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五)部门职能职责、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六)行业政策、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七)部门申请预算时提出的绩效目标及其他相关材料,依法批复的部门预算、部门决算,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八)审计报告及决定、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九)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章 绩效评价管理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制定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审核、批复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组织、指导本级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根据需要对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支出绩效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提出改进预算支出管理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七条 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及所管理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规章制度;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管理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报告;落实财政部门整改意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改进预算支出管理。
  第八条 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财政部门对第三方组织实施绩效评价进行统一监督,制定相关制度规范,指导其开展工作。
  第三章 绩效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对象是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管理的预算资金和市对区县转移支付资金。
  第十条 绩效评价应以项目支出为重点,重点评价财政预算安排金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与本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影响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十一条 市对区县转移支付绩效评价应重点评价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民生有重大影响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内容:
  (一)绩效目标与全市及本部门发展规划的适应性;
  (二)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和效果;
  (五)需要评价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重点)项目可根据项目或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在预算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于6月底前完成。
  第四章 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是绩效评价对象计划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由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编报。
  第十五条 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年初申报部门预算时,应按照要求将绩效目标编入年度预算;执行中申请调整预算的,随调整预算一并上报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绩效目标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产出,包括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时效;
  (二)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三)服务对象(含财政支出受益人,下同)满意程度;
  (四)达到预期产出所需要的成本资源;
  (五)衡量预期产出、预期效果和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的绩效指标;
  (六)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绩效目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并与相应的财政支出范围、方向、效果紧密相关。
  (二)具体细化。绩效目标应从数量、质量、成本和时效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以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形式表述。
  (三)合理可行。制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绩效目标要符合客观实际。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申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制流程;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退回部门进行调整、修改。
  第十九条 绩效目标审核确定后,随同部门预算一并批复,作为预算执行中进行监控和预算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二十条 绩效目标一经批复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根据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第五章 绩效评价指标、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指标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工具。确定绩效评价指标遵循以下原则:
  (一)相关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与绩效目标有直接联系,能够恰当反映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二)重要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优先使用最具评价对象代表性、最能反映评价要求的核心指标。
  (三)可比性原则。对同类评价对象要设定共性的绩效评价指标,以便于评价结果可以相互比较。
  (四)系统性原则。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相结合,系统反映财政支出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五)经济性原则。绩效评价指标设计应通俗易懂、简便易行,数据的获得考虑现实条件和可操作性,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指标主要类型包括:
  (一)产出指标。反映根据既定绩效目标完成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产出指标可细化为:数量指标,反映根据既定绩效目标完成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数量;质量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达到的标准、水平和效果;时效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及时程度和效率情况。
  (二)效果指标。与既定绩效目标相关联,反映财政支出预期效果的实现程度。
  (三)服务对象满意度指标。反映服务对象对财政支出效果的满意程度。
  (四)成本指标。反映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所需要的成本,分为单位成本和总成本。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指标实际数据从以下方面获取:
  (一)政府统计数据;
  (二)部门工作记录;
  (三)服务对象的跟踪调查;
  (四)直接勘察;
  (五)测验数据;
  (六)其他方面。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标准是指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尺度。绩效评价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参照同类指标的历史数据制定的评价标准。
  (四)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标准。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
  (一)成本效益分析法。将一定时期内的支出与效益进行对比分析,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二)比较法。通过对绩效目标与实施效果、历史与当期情况、不同部门和地区同类支出的比较,综合分析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三)因素分析法。通过综合分析影响绩效目标实现、实施效果的内外因素,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四)最低成本法。对效益确定却不易计量的多个同类对象的实施成本进行比较,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五)公众评判法。通过专家评估、公众问卷及抽样调查等对财政支出效果进行评判,评价绩效目标实现程度。
  (六)其他评价方法。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坚持定量优先、简便有效的原则,确实不能以客观的量化指标评价的,可以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根据绩效情况予以评价,以提高绩效评价质量。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准备--实施--报告的工作程序组织实施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准备阶段包括:
  (一)确定绩效评价对象。财政部门按照我市工作重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确定重点评价对象。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门绩效评价年度工作要求,确定自评项目。
  (二)下达绩效评价通知。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在绩效评价正式实施前,下达绩效评价通知书,确定评价目的、内容、任务、依据、工作人员、评价时间及要求等方面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实施阶段包括:
  (一)审核相关资料。对被评价单位提交的相关资料的格式和内容进行审核。
  (二)拟定评价方案。根据绩效评价对象具体情况拟定绩效评价方案。
  (三)实施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对象的特点可采取现场评价、非现场评价以及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四)综合分析并形成评价结论。在现场评价和非现场评价的基础上,运用相关绩效评价方法对绩效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形成评价结论。
  第三十条 撰写和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阶段包括:
  (一)撰写报告。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文本格式和要求撰写绩效评价报告。
  (二)提交报告。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评价报告。部门自行组织的绩效评价,应在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将绩效评价结果和报告报财政部门。
  (三)建立绩效评价档案。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在绩效评价完成后3个月内,及时将相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门实施再评价参照本章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
  第七章 绩效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 绩效评价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
  (二)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五)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六)评价结论及建议;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绩效评价报告应确保依据充分、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客观公正。
  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财政部门对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提交的绩效评价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绩效评价报告的具体格式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
  第八章 绩效评价结果及其应用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结果采取评分与评级相结合的形式,具体分值和等级可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
  第三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应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对绩效评价结果良好的,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予以表扬或继续支持。
  对绩效评价发现问题、达不到绩效目标或绩效评价结果较差的,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根据情况调整或调减预算,直到取消该项财政支出。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将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结果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八条 对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市级各预算单位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市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津政办发〔2007〕10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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