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财教[2015]87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5-12-7
实施时间: 2015-12-7
失效时间: 2020-11-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404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精神,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原《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原《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沪财教[2014]31号)同时废止。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7日
  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精神,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新机制,充分调动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现就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单位自主权。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涉及的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也不再备案。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向境外实施转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和实施。
  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共享”分配机制,进一步提高单位和科研人员积极性。对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应当首先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团队进行奖励,其余部分统筹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按照下列标准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团队给予奖励和报酬: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的,从该项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将该项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的,在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从开始盈利的年度起连续五年,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所获得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纳入单位收入分配管理,但不列入单位当年度绩效工资总量。
  三、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损失”免责政策,消除单位和科研人员后顾之忧。积极营造“诚实守信、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宽松氛围,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对外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经审计确认发生投资亏损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的,不纳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四、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方式,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政府公共研发服务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张江产业研究院、高校技术市场等专业机构的服务与技术支撑作用,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与其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量挂钩;完善市场为主导的项目发现机制,推进实施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后补助”机制;逐步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单位可以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五、改进和完善科研管理和评价方式,项目主管部门应分类建立科研项目立项和验收评价体系,将市场技术创新需求、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经济社会贡献等作为应用类科研项目立项、资金支持、验收、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同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建立相应的科技研发和科研人员多元评价体系。
  六、加大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间环节的支持力度。引入市场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再研究、再开发和系统集成等服务;完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扶持政策,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化队伍,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激励机制。
  七、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制度,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定期将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评估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收益及分配情况等,报送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财政性资金资助产生的应用类科技成果信息库,与成果应用推广的主管部门共同建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信息共享机制。
  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建立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体系和管理机制,明确内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转移转化机构、资产管理部门和成果完成人的各自职责,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公开奖励制度,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和决策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到科技企业兼职或离岗从事技术开发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等院校可保留3%的编制额度,专门用于支持教师流动;主动对接企业创新需求,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技术转移中心,提供多层次科研服务,加强技术转移专业复合型人才培训,提升自身创新服务能力。
  本意见适用于上海市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意见制定落实细则,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根据本意见制定和完善内部制度。鼓励部属高等院校、中央在沪科研院所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1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科研院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 桂财教[2004]69 2004/10/1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全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 闽财教[2011]38 2011/6/28
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 国科办政[2022] 2022/2/18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 2021/1/1
关于印发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企业 国科发政[2017] 2016/1/1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等院校创新创业工作的实 辽政办发[2016] 2016/5/25
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 津科成[2013]78 2013/5/6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 津财采[2017]5号 2017/3/2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等6部门印发《 川科规[2020]2号 20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