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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的若干意见
发文文号: 沪财教[2014]3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4-7-8
实施时间: 2014-7-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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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科技体制改革的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新机制,充分调动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改革和完善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按照权责一致、利益共享、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管理制度,进一步扩大单位自主权。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采用科技成果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涉及的科技成果使用和处置,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不再审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以及科技成果向境外实施转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管理和实施。
  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共享”分配机制,进一步提高单位和科研人员积极性。对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不再上缴国库。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应当首先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其余部分统筹用于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相关技术转移工作。有关对人员的奖励比例,按照市政府《关于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制订的〈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2013]80号)执行。
  三、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投资损失”免责政策,消除单位和科研人员后顾之忧。积极营造“诚实守信、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宽松氛围,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采取对外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发生投资亏损的,经审计确认后,不纳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四、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支持方式,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外部环境。充分发挥政府公共研发服务平台、产业技术研究院、张江产业研究院、高校技术市场等专业机构的服务与技术支撑作用,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与其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工作量挂钩;完善市场为主导的项目发现机制,推进实施以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考核指标的“后补助”机制;探索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市场定价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五、改进和完善科研管理和评价方式,项目主管部门应分类建立科研项目立项和验收评价体系,将市场技术创新需求、科技成果转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经济社会贡献等作为应用类科研项目立项、资金支持、验收、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和依据。同时,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建立相应的科技研发和科研人员多元评价体系。
  六、加大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中间环节的支持力度。引入市场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各类企业、社会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积极参与,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再研究、再开发和系统集成等服务;完善技术经纪机构扶持政策,培育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化队伍,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激励机制。
  七、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报告制度,定期将获得的科技成果情况、评估情况、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情况、收益及分配情况等,报送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财政性资金资助产生的应用类科技成果信息库,与成果应用推广的主管部门共同建立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信息共享机制。
  八、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建立并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地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体系和管理机制,明确内部科技成果管理部门、转移转化机构、资产管理部门和成果完成人的各自职责,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特点的岗位管理、考核评价和公开奖励制度,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和决策机制;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或全职从事技术开发或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高等院校可保留3%的编制额度,专门用于支持教师流动;主动对接企业创新需求,建立技术转移中心,提供多层次科研服务,加强技术转移专业复合型人才培训,提升自身创新服务能力。
  本意见适用于上海市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自发布之日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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