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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5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发文文号: 川府发[2015]5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2-2
实施时间: 2015-12-2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3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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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要求,经对应清理,“境内国际科技会展审批”、“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5项,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川府发[2015]51号)取消,我省决定对应取消余下5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
  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对国务院、省政府此次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与上级相关部门做好沟通衔接,确保无缝对接;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政务服务平台要立即停止受理,已受理的要立即停止办理,并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要转变管理方式,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相关管理措施要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抄送同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管理部门和法制部门。对调整行政审批权限的事项,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协同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57项)
  四川 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日

相关附件:
省政府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计57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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