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15]267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11-16
实施时间: 2015-11-1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3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69号)有关规定,现将重新审核后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
  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向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标准,由各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标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在组织实施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所属人事考试中心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取的考务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收取考试费标准,由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等费用核定。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下列文件及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废止文件包括:《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46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969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6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10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01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7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66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助理社会工作师和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助理广告师和广告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6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46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5年11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停止征收15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甬政发[2008]65 2008/8/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2014年本市行政事业性 沪财预[2014]15 2015/1/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占河费等河道行政事业性收费 辽政发[2000]4号 2000/1/1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3/11/28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 闽工商财[2013] 2013/1/7
哈尔滨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关于在全市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 哈价行发[2012] 2012/4/25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同意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浙财综[2014]55 2014/9/25
关于贯彻《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 财综字[2000]19 2000/3/1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及换发收费 云价收费[2013] 2013/1/8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浙财综[2015]13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