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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 价格鉴证师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格[2000]54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0-5-10
实施时间: 2000-4-1
失效时间: 2015-11-16
法规类型: 价格鉴证师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58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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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人事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问题的决定》(财综字〔2000〕27号)的规定,现将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等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事部在组织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城市规划资格考试时,按下列收费标准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收取考务费(含考试信息卡工本费)。
  (一)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认定考试,每人10元。
  (二)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全科),每人每科10元。
  (三)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认定考试,每人10元。
  (四)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全科),每人每科10元。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在组织本地区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时向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人事部收取的考务费基础上加组织报名、租用考试场地和聘请监考人员的费用核定。
  三、各级人事部门在组织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时向合格者收取合格证书工本费的收费标准为每证3元。其中,2元上交人事部用于制证等开支。
  四、执收单位收取上述收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五、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也不得以其他名目收取费用,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自2000年4月1日起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2015-11-16
实施时间:2015-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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