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核发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15]2672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5-11-16
实施时间: 2015-11-16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37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家铁路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75号)有关规定,现将中央管理的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铁路局在组织铁路机车车辆(含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资格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
  二、国家铁路局应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5年11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 财政部国家发展 2022/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 沪财预[2013]10 2013/11/1
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 财综[2001]7号 2001/3/1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粤价[2013]199号 2013/8/20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 陕价行发[2012] 2013/1/1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增加公安出入境管理业务行政事业性 沪财预[2012]17 2012/4/1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 吉财非税[2010] 2010/12/2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新型冠 沪财税[2020]8号 2020/2/7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开展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 沪财预[2010]18 2010/3/4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 冀财综[2014]97 20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