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核发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15]2672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5-11-16
实施时间: 2015-11-16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1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家铁路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5]75号)有关规定,现将中央管理的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铁路局在组织铁路机车车辆(含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资格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考生收取的考试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
  二、国家铁路局应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  政  部
  2015年11月1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 价费字[1992]31 1992/6/26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更新2021年我市 深财资[2021]42 2021/7/26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2016年大连市涉企行政事业 大政办发[2016] 2016/11/10
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度审验及换发收费 云价收费[2013] 2013/1/8
关于重新发布银监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0] 2010/1/1
贵州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4年9月27日] 2024/9/30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 湘财综[2016]37 2016/11/7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做好2010年行政事业性收费 沪财预[2011]11 2011/1/29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减征免征我 深财资[2014]28 2014/9/1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取消和缓征部分 青财综字[2014] 201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