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5]7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7-30
实施时间: 2015-7-30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0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国家铁路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就审核后国家铁路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考试费。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铁路局在组织铁路机车车辆(含机车和自轮运转车辆)驾驶资格考试时,向报名参加考试的考生收取考试费。
  二、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国家铁路局收取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考试费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票据。
  四、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考试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关于国家铁路局安全罚没收入收缴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14]101号)有关规定执行。国家铁路局组织实施铁路机车车辆驾驶资格考试考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统筹安排。
  五、国家铁路局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免或缓征收费等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5年7月30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3/11/28
关于延长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执行期 财政部国家发展 2022/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 2015/4/30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 2014/9/10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4年全省 甘财税[2024]3号 2024/5/27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目录清单的 2014/12/25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 鲁财综[2012]8号 2012/1/19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 桂价费[2013]95 2013/10/1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安系统行政事 苏财综[2003]11 2003/9/30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青海省行政 青财综字[2015] 00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