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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库[2015]36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6-15
实施时间: 2015-6-15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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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做好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兑付工作,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兑付办法》,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2015年6月15日
  附件
  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兑付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的发行兑付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指江苏省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可流通记账式债券。江苏省财政厅具体办理债券发行并拨付发行费。
  第三条 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分批发行。2015年第一批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期限为5年、7年和10年,其中5年期和7年期利息按年支付,10年期利息按半年支付。债券发行后可按规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四条 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2015年第一批专项债券发行总额为842,787万元。其中, 5年期、7年期、10年期债券发行额分别为422,787万元、168,000万元、252,000万元。
  第五条 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每期发行数额、发行时间等要素由江苏省财政厅确定。
  第二章 发行与上市
  第六条 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承销团直接沿用2015年江苏省政府一般债券承销团。
  第七条 经江苏省财政厅委托,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开展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信用评级,并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度开展跟踪评级。
  第八条 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招标日5个工作日前(含第5个工作日),江苏省财政厅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文件、信用评级报告、项目情况等,并披露江苏省财政经济运行及债务情况。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还本到期日前,江苏省财政厅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持续披露江苏省财政预决算、经济运行、财政收支、项目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政府性债务管理情况、跟踪评级报告和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第九条 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采用市场化招标方式。参与投标机构为2015年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承销团成员。江苏省财政厅于招标日借用“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组织招标工作,并邀请江苏省审计厅派出监督员现场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十条 招投标结束后,江苏省财政厅及时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江苏省财政厅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中标结果。
  第十一条 招投标结束后至缴款日(招标日后第3个工作日)为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分销期。中标的承销团成员可于分销期内在交易场所采取场内挂牌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向符合规定的投资者分销。
  第十二条 承销团成员不迟于缴款日将发行款缴入国家金库江苏省分库。江苏省财政厅于缴款日后1个工作日12:00前,向国债登记公司提交“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国债登记公司据此办理债权确认,完成债券登记。如江苏省财政厅未在规定的时间提供“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国债登记公司可顺延后续业务处理时间。
  第十三条 江苏省财政厅按3年期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面值的0.5‰,5年期、7年期、10年期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面值的1‰,向承销团成员支付发行费。
  第十四条 在确认足额收到债券发行款后,江苏省财政厅于缴款日后5个工作日内(含第5个工作日)办理发行费拨付。
  第十五条 江苏省政府公开发行的专项债券于上市日(缴款日后第2个工作日)起,按规定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第三章 还 本 付 息
  第十六条 江苏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专项债券还本付息。
  第十七条 江苏省财政厅应当不迟于还本付息日前2个工作日15:00,将还本付息资金划至国债登记公司指定账户。国债登记公司应当于还本付息日前第2个工作日日终前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还本付息资金划至证券登记公司账户。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应按时拨付还本付息资金,确保还本付息资金于还本付息日足额划至各债券持有人账户。
  第四章 法律责任和罚则
  第十八条 承销团成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款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江苏省财政厅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其中,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指自起息日起对月对日算一年所包括的实际天数,下同。
  第十九条 国债登记公司、证券登记公司等机构,因管理不善或操作不当,给其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江苏省财政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时足额向承销团成员支付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费的,按逾期支付额和逾期天数,以当期债券票面利率的两倍折成日息向承销团成员支付违约金。计算公式为:
  违约金=逾期支付额×(票面利率×2÷当前计息年度实际天数)×逾期天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招标日,是指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江苏省财政厅组织发行招投标的日期。
  (二) 缴款日,是指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承销团成员将认购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缴入国家金库江苏省分库的日期。
  (三) 上市日,是指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按有关规定开始在交易场所上市流通的日期。
  (四) 还本付息日,是指江苏省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文件规定的投资者应当收到本金或利息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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