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农业科技推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5]3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8-19
实施时间: 2015-8-1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30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有关农业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
  为规范江苏省省级农业科技推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江苏省省级农业科技推广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江苏省省级农业科技推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江苏省省级农业科技推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央财政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省级农业科技推广资金(以下简称农技推广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支持推广先进适用、高产优质、生态安全的农业技术和农机装备,增强农业技术服务能力,提高农业生产科技水平的专项资金。包括农业三新工程、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挂县强农富民工程、农民培训工程、粮食高产增效创建等补助资金,以及国家政策确定的其他相关补助资金。
  第三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支持原则:
  (一)突出生产应用。着力解决生产环节应用主推技术的制约因素,调动农民使用先进适用技术的积极性,切实将农业技术转化为实际生产能力。
  (二)突出区域优势。按照国家、省推介发布的农业重大技术推广计划,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科学确定适用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展的主推技术。主推技术应与主导产业紧密结合,具有推广前景和商业价值。
  (三)突出生态安全。科学评估推广技术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加强推广技术中新品种、投入品等管理,确保推广技术安全环保,有效提高农产品质量。
  第四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分配主要采用因素分配法和竞争立项。因素分配法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粮食等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业增加值、产业布局、农业生产经营者状况、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竞争立项综合考虑推广技术的先进性、实用性,推广机制的合理性,项目的带动效益以及资金使用绩效等择优立项,由省级相关农业部门专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省财政厅、省相关农业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农技推广资金年度预算;参与制定农技推广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及实施方案(或指导意见);对省农口部门提出的资金分配建议审核后安排分配资金;对项目评审意见进行合规性审查;拨付项目经费,组织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和项目资金使用监督;会同省相关农业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二)省相关农业部门按照行业分工负责:配合省财政做好预算编制工作;参与农技推广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制定;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等提出资金分配建议;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第六条 市县财政、有关农业部门管理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制定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流程;
  (二)负责项目申报工作,按照要求做好项目汇总上报并提供书面承诺,加强项目立项监督,实行申报立项前公示制度;
  (三)负责其立项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及变更审批、项目验收等,按规定做好项目招投标等项目实施监督和指导;
  (四)根据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并按照项目资金补助方式及时拨付资金,指导项目单位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五)按规定统筹安排项目终止收回资金和项目结余资金;
  (六)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并按要求做好项目总结上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等工作;有关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编制申报、组织实施、绩效评价、验收总结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职责:
  (一)在同级相关农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指导下,开展项目申报和实施工作。对项目申报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是项目实施的质量、进度、安全、档案管理和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
  (二)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健全项目实施管理制度,依法组织项目实施,对形成的国有资产登记入账;
  (三)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项目绩效评价、检查审计。
  第三章 资金支持对象及使用
  第八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对象是农业技术推广服务项目的承担者,公益性农技推广机构和社会多元化推广主体等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的提供者,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的农业技术实际使用者。
  第九条 农技推广资金重点支持内容包括:
  (一)提高农产品生产能力的农作物、畜禽、水产良种的繁殖、改良、种植、养殖的成果;
  (二)提高农产品附加值的收获、初加工、保鲜、贮藏、包装的成果;
  (三)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资源高效利用、减少农业生产投入品面源污染的成果;
  (四)提升现代农业装备和机械化水平的成果;
  (五)其他需要推广的成果。
  第十条 农技推广资金的支出内容:材料、种子种苗、小型仪器设备、维修工具等技术物化投入品的购置,试验示范田水面租用及整理,推广服务、宣传培训、教育培训、技术咨询,集成试验以及与农业科技成果推广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农技推广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办公经费,建造楼堂馆所、购置车辆和通讯器材,基础性农业科研,购买农业科技成果和专利,以及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二条 各地要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农技推广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农技推广资金的补助方式可采取现金补助、实物补助、定额补助、以奖代补、奖补结合、先建后补等。各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采取预拨部分资金,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或采取项目资金报账制,具体方式由市县自行确定。省级项目由省财政按照当年项目实施进度,直接将资金下达项目承担单位。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四条 农技推广资金可采取以下两种方式分配下达:
  (一)直接下达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有关农业部门按照因素法,将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到各市县和省属单位,同时明确工作任务等内容。各市县有关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属单位根据文件要求,结合省下达的资金额度,自主编制实施方案或筛选确定项目报省备案备查。
  (二)竞争立项下达资金。省有关农业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各市县有关农业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省属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和资金控制指标,组织筛选确定项目报省。省有关农业部门组织项目审查,制定项目评审方案,明确评审指标、评审程序、评审小组人员组成,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确定项目立项计划。经一定程序,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口部门将补助资金直接下达到各市县(省属单位)。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和省级有关农业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省控专项资金按时下达工作。省级有关农业部门应主动及时向省财政厅书面报送归口省控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必要时,省财政厅可按《预算法》规定直接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在项目备案或批复六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项目变更由负责项目立项的农业、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财政,由有关农业部门会财政部门按照原项目资金用途重新安排使用。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36号)规定,市县财政、有关农业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做好绩效目标预算编制和项目完工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建立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省有关农业部门对项目开展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专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分配安排、年度预算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各级有关农业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农技推广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农业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农技推广资金项目监督检查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县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财务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挤占资金的行为,终止项目,追回已安排的农技推广资金,取消该单位以后年度的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8月15日起施行。省财政厅印发的《江苏省农业三新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2]19号)、《江苏省农机行业职业技能获证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2]2号),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发布2016年度江苏省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资 苏财农[2016]5号 2016/3/15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申报河南省农业科技和粮油产业项目评审 2012/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