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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省林业局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三新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12]1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2-5-24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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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农委(农林局、农业局、林牧渔业局)、海洋与渔业(水产)局、林业局、农机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农业三新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农业三新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省海洋与渔业局 江苏省林业局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农业 科技 资金 办法
  江苏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2年5月31日印发
  共印550份
  附件:
  江苏省农业三新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业现代化工程,加快农业科技成果集成与推广应用,规范省农业三新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三新工程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新工程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设立和安排,用于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集成推广的专项资金,是全省农业科技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三新工程资金执行期限为五年,期满按照《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三新工程资金管理原则:
  一是公开公正原则。面向全省各级农技推广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林)场(圃)、农业科技企业公开申报。省有关部门组织评审、择优支持。
  二是突出重点原则。三新工程资金支持技术成熟度高、适合面上推广的农业重大技术推广项目,突出技术集成推广,提高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推广覆盖面与辐射带动作用,适当兼顾点上单项品种、技术、模式的创新示范与推广。
  三是动态管理原则。三新工程项目因技术、资金、管理等因素影响项目实施的,经权威机构评价鉴定,可终止项目合同。
  第五条 三新工程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委、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农机局、省林业局等省级农口各部门共同负责管理。分工如下:
  (一)省财政厅负责:
  1.三新工程资金年度预算安排;
  2.会同省级农口部门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3.参与制定三新工程年度工作计划、项目申报指南;
  4.参与项目评审论证;
  5.会同省级农口部门确定年度扶持项目及额度;
  6.参与签订项目合同,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
  7.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二)省级农口部门负责:
  1.参与制定三新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2.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项目申报指南;
  3.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4.组织专家开展项目评审论证,提出项目立项建议;
  5.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价、验收、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等。
  第六条 建立三新工程资金管理决策咨询机制。由省财政厅和省级农口部门组织农业科技推广专家,农业科研、教学专家,行业管理专家以及社会中介机构组成省农业三新工程项目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
  (一)对制定三新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立项等开展决策咨询;
  (二)对项目执行单位及执行项目开展跟踪和评价;
  (三)对因技术、资金、管理等因素影响项目实施的,经评价鉴定,有权建议终止项目合同。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三新工程分为重大技术推广项目和一般推广项目。
  第八条 重大技术推广项目实行首席专家与执行专家制度。
  重大技术推广项目明确一名首席专家。首席专家可由技术拥有单位推荐或由省级农口部门委托等方式确定。首席专家可组建推广团队,负责制定技术推广方案,提出执行单位及经费分配建议,对执行单位进行技术指导、监督和考核。首席专家对省级农口、财政部门负责,定期汇报项目执行进展情况。
  每个执行单位设立一名执行专家。执行专家负责申报项目、编制执行单位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负责项目管理、经费使用。执行专家对首席专家负责。
  第九条 征集技术。每年省级农口、财政部门向全省公开征集三新工程农业重大推广技术。省级农口部门、财政部门召集咨询委员会对征集的农业重大推广技术进行论证,确定后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发布指南。根据年度农业重大技术推广计划,省级农口、财政部门发布当年三新工程项目申报指南。各地根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审查。省级农口、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省级农口、财政部门会商确定后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三新工程中重大技术推广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
  首席专家合同是首席专家与省级农口、财政部门签订的农业重大技术推广项目的合同,内容包括实施内容、绩效目标、计划进度和资金使用等。
  执行专家合同是执行专家与首席专家签订的合同,内容包括实施内容、绩效目标、计划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执行专家合同需经本级农口、财政部门签章后,报省级农口主管部门鉴证。
  第十三条 项目变更。首席专家应严格按照首席专家合同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实施中由于客观原因需提出变更的,须经省级农口、财政部门同意后变更。执行单位应严格按照执行专家合同组织实施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需提出变更的,须经本级农业、财政部门签章,报首席专家同意并报省级农口部门同意后变更。未履行变更手续变更的首席专家合同和执行专家合同,在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项目终止。三新工程项目因技术、资金、管理等因素影响项目实施的,经咨询委员会评价鉴定后,省级农口、财政部门可终止首席专家合同,首席专家可终止执行专家合同。
  前述第一款内容应当列入首席专家合同和执行专家合同的条款。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项目完成后,首席专家提出初验方案并经省级农口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有关专家对执行单位进行初验并出具报告。首席专家将初验合格的项目统一报省级农口、财政部门申请验收。省级农口、财政部门组织对首席专家项目和执行单位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省级农口部门统一出具验收证书。
  第十六条 三新工程项目在网络申报、合同审签、绩效评估、验收考核等环节实行网络化管理。
  第十七条 三新工程项目实行公示制度,实施地点须设置标示牌,标明江苏省农业三新工程项目及标识、项目名称、实施单位、实施内容、考核指标、建设时间等。
  第十八条 一般技术推广项目设一名执行专家负责申报项目、编制执行单位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牵头负责项目管理、经费使用。执行专家与省级农口单位签订执行专家合同,合同包括实施内容、绩效目标、计划进度和资金使用等。项目完成后,由省级农口、财政部门负责验收。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省财政负责安排年度三新工程资金计划。对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原则上不要求地方财政配套,企业承担的项目自筹资金不少于财政补助资金,自筹资金纳入项目审计范围。
  第二十条 省财政与省级农口部门联合下达资金。市县级项目资金,省财政直接下达市县财政局。市县财政局在项目计划下达后预拨70%资金给项目执行单位,待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资金。省级项目资金,省财政下达省级农口主管部门,由农口主管部门先预拨70%资金给项目单位,待项目完成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30%资金。
  项目分年度实施的,补助资金额度根据阶段性任务分解到年度,年度任务完成经考核后,下个年度需安排资金自动纳入下年度扶持盘子,没有完成则核减或取消。
  第二十一条 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集成费用。列入合同范围内技术集成示范点的补贴,与项目紧密相关的试剂与检测费用、试验点农资支出、购买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小型仪器设备及小型农机具等;
  (二)推广补助费用。围绕项目实施,需要其他非项目组织单位协作才能完成相关工作所产生的协作推广费用;围绕技术推广产生的资料印刷、通讯、交通费用支出补贴;示范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新产品必需的物化技术补贴;
  (三)技术推介费用。项目开展的三新技术推广专题推介会议费、培训费、现场演示观摩、示范费用;
  (四)物化推广费用。项目技术集成和推广必要的宣传、基地标识牌制作、教学光盘、技术挂图、培训教材的编制与发放成本费用;
  (五)人员劳务费用。项目推广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指参加项目研究但在所在单位和所在岗位没有工资收入的人员)、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费用。
  (六)首席专家推广经费。用于首席专家及其团队管理、指导、监督和考核费用支出。
  省级补助经费不得用于与科技推广关系不紧密的基建支出(如大棚、沟渠路、养殖场舍、电路改造等),不得用于简单地对项目实施地农民发放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补助,不得对农民发放现金培训补助。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三新工程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确保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执行专家要对项目实施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自查;首席专家负责对项目实施的业务考核和技术集成,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以保证项目按合同要求顺利完成。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农口主管部门加强对三新工程资金的监督检查。执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监督。
  第二十五条 首席专家未按合同规定执行的,省级农口、财政部门应对首席专家提出警告,并限期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省级农口、财政部门应撤销首席专家资格,三年内不得主持或协作承担省农业三新工程项目。执行单位未按合同规定执行的,省级农口、财政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到位;情节严重的,三年内不得主持或协作承担省农业三新工程项目。三新工程资金使用中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三新工程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各级农口部门、财政部门在省财政厅组织下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内容包括项目的合同执行和完成情况,技术水平,成果转化与应用,人才培养,相关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资金管理等情况。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原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知识更新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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