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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府办[2015]218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1-9
实施时间: 2015-11-9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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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9日
  海南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2014]10号),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有融资需求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探索金融服务新模式,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构建政银保合作新机制方案(试行)的通知》(琼府[2015]38号),安排海南省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资金(以下简称风险保障金)。为实现风险保障金高效、规范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风险保障金从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用于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资金额度暂定5000万元。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小型、微型企业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并从事实体经济运营(含互联网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行业),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第二章 贷款基本要求
  第四条 借款人基本条件。
  经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半年以上。
  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个体工商户可适当放宽)。
  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无违法违规或不良信用记录。  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正常发放员工工资,产品(服务)有市场、有效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贷款是指金融机构向符合第四条要求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发放的无抵(质)押、无担保优惠贷款,包括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个人发放的无抵(质)押、无担保,且仅要求由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主要股东及其近亲属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优惠贷款。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重点支持技术创新、市场前景好的企业,以及首次申请贷款的互联网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小微企业。
  第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险公司发放贷款需满足的条件。
  (一)银保合作信用贷款。
  1.银行贷款利息: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
  2.保险费:保险费率以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费率为准。试点期间,保单期限为一年的保险费率应不超过2.5%。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再行调整,不得向借款人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对具备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具有知识产权、订单、存货、保单、仓单、股权、应收账款、林权、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在建工程、机械设备、商铺使用权等资信条件的企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可适当降低利率和保费费率。
  (二)银行自主信用贷款。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与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合作,自主发放的信用贷款,贷款的综合成本不超过银保合作信用贷款水平。
  第七条 贷款的用途:必须用于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贷款,以及参与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贷款不得用于房地产公司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和非生产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
  第三章 风险保障金的用途和对象
  第八条 风险保障金主要用于对按本办法第二章要求发放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的银行、保险公司进行补偿和奖励。
  第九条 风险保障金使用方式。
  (一)补偿。
  1.金融机构小微企业优惠贷款不良率超过2.5%以上部分的贷款本金损失,由风险保障金予以补偿。给予银保合作信用贷款的补偿资金,由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按约定的风险分担比例分配。由银行自主信用贷款的,补偿资金补给贷款银行。
  2.对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纳入统计企业目录库范畴的创新型小微互联网企业、软件和信息服务类企业,获得首笔贷款金额200万元(含)以下的,发生不良时,由专项资金给予不良贷款本金金额50%的补偿。
  (二)奖励。
  1.对年末小微企业优惠贷款余额在1亿元以上并且不良率在2.5%以下的银行,由专项资金给予其贷款余额0.5%的奖励。银保合作信用贷款,奖励资金分配由银行与合作保险公司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确定;银行自主信用贷款,奖励资金由贷款银行自主支配。
  2.对于返还追偿所得的金融机构,给予其追偿返还资金30%的奖励。
  第四章 风险保障金管理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成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负责风险补偿和奖励的审核与认定,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督促优惠贷款发放、备案与统计;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负责按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审查贷款及保险业务的合规性,指导银行和保险公司控制风险;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与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测算、拨付等;人行海口中心支行为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征信业务指导,建立欠款人失信记录。省审计厅按规定对贷款发放、专项资金使用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每年用于补偿及奖励的总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拨付的风险保障金总额。当年需补偿金额超过当年实际拨付风险保障金金额时,依据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占比进行分配。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补偿方式第2点规定的首笔贷款的风险补偿总额不超过年度专项资金的20%。
  第十二条 银行和保险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贷款呆坏账核销和追偿制度,有效追偿期限不少于一年。对专项资金风险补偿拨付到位后发生的不良贷款追偿所得,应及时返还风险保障资金。
  第五章 资金审核和拨付
  第十三条 风险保障金按年度进行补偿和奖励。每年4月30日前,各金融机构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递交上一年度优惠贷款的补偿或奖励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加盖公章):发放贷款基本情况说明、写明申请补偿的金额、补偿单位的开户行、账号等;
  (二)贷款合同、保险单正本、贷款明细表和凭证、借款人还款有关记录或凭证等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按照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相关批准文件及具体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贷款追偿的相关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以及贷款最终损失补偿审核汇总表;
  (五)其他: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联合工作组,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申请材料。对符合要求的金融机构,提出补偿和奖励资金计划,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拨付给相关金融机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联合工作组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委派中介机构等方式,对金融机构申报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保障贷款呆坏账相关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逃避债务或虚报冒领贷款损失补偿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除全额收缴贷款风险补偿金外,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单位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向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总行或总部通报情况,两年内不得享受所有财税奖励政策。
  第十八条 各金融机构每季度向联合工作组成员单位通报向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发放优惠贷款汇总信息、借款人欠款信息等。按照《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违法违规企业列入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黑名单”,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省财政每年从风险保障资金中安排1%-3%且不超过100万元作为资金管理工作经费,用于申报资金审核、审计、日常管理和监督评价工作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审计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保监会海南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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