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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琼府[2014]10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4-3-4
实施时间: 2014-3-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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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系列政策措施,加大对我省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财税扶持力度
  (一)扩大专项资金规模。2014年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增加至1.45亿元,以后逐年增加,重点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创业创新、转型升级、服务体系建设及成长性奖励等;省财政现有的其他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应当给予倾斜支持;各市县政府应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随财力增长逐年增加资金额度。(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二)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财政性专项资金、基金收益、捐赠等,基金总规模为10亿元,首期从省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资金2亿元。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以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等方式,支持科技型、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等)
  (三)增加小微企业政府采购份额。编制部门预算时,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预留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对小微企业产品价格给予6%至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等)
  (四)强化税收扶持政策落实。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已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优标准执行我省小微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及时梳理国家关于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宣传,做好纳税辅导,细化操作办法,优化办税流程,确保政策落实。(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二、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五)创新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发展产业链融资、商圈融资及企业群融资;扩大小微企业抵押担保物范围,开展存货、订单、仓单、保单、股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林权、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商铺使用权等质押贷款和在建工程、机械设备抵押贷款业务;公安、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海洋渔业、林业、知识产权、房产交易管理等部门要完善相关产权登记管理制度,简化登记流程,降低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海洋渔业厅、省林业厅、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县房产交易管理部门)
  (六)实行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500万元以下且占本行信用风险暴露总额的比例不高于0.5%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范围;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容忍度,可在全辖各项贷款不良率基础上提高2个百分点。(责任单位:银监会海南监管局)
  (七)鼓励小型金融机构发展。鼓励民间资本依法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简化小型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有序扩大小型金融机构在各市县的覆盖范围;放宽小额贷款公司法人投资者最高持股比例,自然人投资者合计持股比例提高至60%;资信优良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比例最高可放宽至资本净额的200%;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
  (八)强化小微企业信贷绩效监督考核。金融监管部门建立小微企业信贷工作定期监测与考评激励机制,按月通报,按季考核,年底对各银行金融机构的小微企业信贷绩效进行年度考核评比;将考评结果与金融奖励政策挂钩,对达到小微企业贷款“两个不低于”要求的金融机构,除了给予一定资金奖励外,优先给予办理再贷款、再贴现业务。(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等)
  (九)支持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综合利用保费补助、奖励和资本投入等方式,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建设;设立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风险准备金,完善小微企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支持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管理规范、信用度高的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具体的风险分担比例。(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行海口中心支行、银监会海南监管局)
  (十)支持小微企业担保融资。继续实施中小微企业担保融资奖补政策,按当年实际发生信用担保贷款额,对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2%的贴息,对担保机构给予1%的风险补偿。(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十一)支持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小微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加快建设我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鼓励小微企业进行场外股权交易和流转;对于成功融资、进行场外股权交易和流转的小微企业,省财政给予一定额度的补贴和奖励。(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银监会海南监管局、人行海口中心支行等)
  (十二)发挥保险行业风险分担作用。引导保险机构发展小微企业履约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产品,鼓励创新展业、承保、理赔和风险管理等服务。(责任单位: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
  三、优化创业兴业环境
  (十三)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取消限制性经营条件,对于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的经营领域,均向小微企业开放;进一步打破市场垄断,将各类评价、评估、审查、检验、检测、培训等中介服务及相关设备、产品购置推向市场,不得指定供应或服务。(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税局等)
  (十四)改革企业登记制度。落实《海南省企业登记制度改革十六条意见》,对小微企业登记实行“先照后证、宽进严管、网络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登记服务,降低企业准入门槛。(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十五)推进小微企业诚信制度建设。构建全省统一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平台,将企业登记备案、年度报告、资质资格、监管等信息公示,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督促和引导小微企业守信用、重合同。(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工商联)
  (十六)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严格落实国家和我省各类取消或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收费的规定;全面清理取消省级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不合理收费及其他不合理收费;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防止变相收费和隐性收费,严肃查处乱收费、乱罚款及各种摊派行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银监会海南监管局、省监察厅等)
  (十七)实行小微企业首次违规预警制度。小微企业非因主观故意,未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违规、违章行为,工商、税务、质监、药监、环保、安全监管、消防、城市管理等行政执法部门实行“处罚预警”制度,企业及时纠正的,不予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等)
  (十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微企业就业。对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小微企业与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给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已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等)
  四、促进结构调整和技术创新
  (十九)优化小微企业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引导小微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方向发展;引导小微企业发展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现代物流等新兴服务业,发展海岛旅游服务、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业休闲旅游等特色产业;引导小微企业实现集约、集群发展,加强与龙头企业的配套链接,形成产业集群,增强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委、省农业厅等)
  (二十)支持成长性小微企业发展。重点扶持机械电子、农产品加工、生物医药、商贸服务、新能源新材料及节能环保等行业的成长性小微企业发展,省财政每年继续安排1000万元资金,对这些行业中纳税情况好、成长性强的50家小微企业给予奖励;发挥省资本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每年筛选2至3家成长性小微企业进行上市前培育辅导,推动成长性企业上市融资。(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政府金融办、证监会海南监管局、省财政厅等)
  (二十一)支持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加大各类扶持资金对小微企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的支持力度;鼓励大型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向小微企业提供研发试验设施,与小微企业开展智力和技术经济合作,推动产学研成果转化与应用;小微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对于小微企业按照《海南省高新技术项目、产品认定暂行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产品,每项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等)
  (二十二)支持小微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引导小微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小微企业完善安全、环保、节能、质量、财会、营销等基础管理;加强小微企业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质量承诺活动;督促小微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引导小微企业创建自主品牌。(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工商联等)
  (二十三)支持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各市县政府要统筹安排,在产业园区规划部分区域用于建设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标准厂房并减免租金,引导小微企业集聚发展;对小微企业入孵率达到标准的创业基地,可优先认定为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到2015年,重点支持20家以上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基地建设。(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各市县政府等)
  五、完善企业公共服务
  (二十四) 建设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到2015年,重点培育认定50个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争创10个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逐步建立资源共享、服务协同、覆盖全省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全方面的服务。(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工商联)
  (二十五)推进社会化培训。推广“海南中小企业大讲堂”和“中小企业融资大讲堂”培训品牌,联合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小微企业高技能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培训,每年培训2万名。(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十六)支持开拓市场。支持小微企业参加国家级大型展会,给予展位费补贴;对小微出口企业参加商品展览、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进行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等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给予补助;加强对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提升我省小微企业的进出口贸易质量。(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海口海关等)
  (二十七)加强信息化服务。完善海南省中小企业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全面推行网上申报、许可、审批和招标采购;支持小微企业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核心业务环节的信息化应用;鼓励信息技术企业、通信运营商为小微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服务;积极探索运用云计算、移动商务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提高小微企业信息化水平。(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六、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优化政府服务。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建立起领导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二十九)加强统计和监测分析。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划型标准,利用经济普查和常规统计及部门行政记录资料,对小微企业开展统计监测和分析;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微企业的动态跟踪和监测分析,强化对小微企业的服务协调,指导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三十)强化监督检查。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开展小微企业工作专项督查,进行绩效评估,对执行政策不力、落实政策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予以通报批评。(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各市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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