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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价办[2015]10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7-8
实施时间: 2015-8-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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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物价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200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规定,依据《湖北省定价目录》,我们对2012年制定公布的《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行定价听证是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规定组织听证。
  二、定价机关制定或者调整《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所列价格,应当依法组织或者提起定价听证,未履行听证程序制定或者调整的价格无效,按照上级机关规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确定的具体价格除外。制定或者调整听证目录以外的价格,定价机关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也可以组织或者提起定价听证。
  三、定价机关作出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决定,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没有被采纳的意见,应当向提出该意见的听证会参加人说明原因。
  四、《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所列价格,由试行或暂行价格转为正式价格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制定试行或暂行价格时举办过听证会的,可以不举行听证会。对听证目录所列价格建立联动机制,应当举行听证会。联动机制建立后,价格调整按联动机制的规定实施。
  五、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物价局办公室关于局机关召开价格听证会操作办法的通知》(鄂价办文〔2002〕27号)、《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2〕204号)、《省物价局关于试行价格转为正式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鄂价办函〔2013〕40号)、《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定价听证工作的意见》(鄂价办〔2014〕157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北省定价听证目录》
  湖北省物价局
  2015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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