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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财农[2015]91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9-10
实施时间: 2015-9-1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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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
  为规范全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区各项水库移民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        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
  2015年9月10日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资金(以下简称水库移民补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我区各项水库移民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移[2012]77号),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非税[2013]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对于该项目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等方面的资金筹集、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做出规范。
  第三条 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单位)与有关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签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协议》(以下简称移民安置协议),水库移民补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遵循“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讲求效益”的原则,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管理使用,遵循国库集中收付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章 资金筹措
  第四条 水库移民补偿资金由项目法人单位按照国家审定或自治区审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以下简称移民安置规划)投资进行筹措。
  第五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与有关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签订移民安置协议,明确项目法人单位应承担的水库移民补偿资金额度。
  第六条 项目法人单位应根据国家或自治区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协议、项目法人单位应承担的水库移民补偿资金额度﹑移民搬迁安置实施进度,向签订移民安置协议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提交每一年度移民安置目标任务、资金筹措计划、资金安排使用建议,严格按照资金筹措计划及时足额筹措资金缴付到位。
  第七条 与项目法人单位签定移民安置协议的设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根据国家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协议约定的移民搬迁安置实施进度、年度资金筹措计划,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将水库移民补偿资金足额筹措到位。
  第三章 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 水库移民补偿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根据《预算法》管理规定,该项资金全部纳入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编制预算要科学化、精细化,执行预算要及时、有效、安全,实现预算编制与执行管理的有机结合。
  第九条 属于自治区级次缴款的水库移民补偿资金年度项目预算采取自下而上方式编报。
  每年8月31日前,各有关设区市水库移民管理部门会同辖区内项目法人单位,召集库区涉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项目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编制下一年度项目预算。年度项目预算根据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协议、移民安置实施进度编制,内容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数量、总投资额、移民安置年度计划及其补偿资金数额﹑实施时间、实施步骤和方法等,既要有文字表述,也要列表反映。年度项目预算以县(市、区)和水库库区为单位汇总上报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在上报下一年度项目预算时,同时报告本年度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每年9月30日前,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根据各设区市上报的年度项目预算进行综合平衡,纳入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库,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年度部门预算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和自治区财政厅批复后,由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向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和项目法人单位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条 属于自治区级次缴款的水库移民补偿资金预算支出由各有关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根据自治区批复的年度项目预算、移民安置项目实施进度﹑资金使用计划等,按程序逐级上报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其内容包括:年度项目预算安排、本次项目计划实施具体内容和资金使用计划明细等。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审核批复后,同时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采取授权支付方式,通过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支付到各有关设区市、县(市、区)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
  第十一条 属于市级或县级缴款的水库移民补偿资金年度项目预算编报方法和预算支出要求由当地市级或县级财政部门会同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参照本暂行办法自行制定。
  第四章 资金征缴和拨付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法人单位要周密制定水库移民补偿资金筹措计划,严格按照签定移民安置协议在规定时间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将水库移民补偿资金缴入相应级次的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项目法人单位根据资金筹措计划,在需要安排每一笔水库移民补偿资金前15个工作日,将资金缴付到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同时将缴款书传真至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收到缴款书传真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以收定支”用款额度下达给同级水库移民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在获得财政部门下达的“以收定支”用款额度后,向财政部门提交用款计划,同时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提出用款申请。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收到用款计划和用款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下达资金用款额度,其中属于自治区级次缴款的,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在收到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资金用款额度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有关市、县。
  第五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审批。各地要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县级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水库移民补偿资金支出每一环节的审核程序和审批权限(含审批资金额度),对资金支出的办理程序﹑审批环节和审批权限细化具体操作要求,严格管理,上墙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水库移民补偿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度。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实行独立核算的水库移民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审核报账单位资金使用的真实客观性,出具资金报账审核意见。
  第十九条 工程承建单位在申领工程款时,须经监理单位签证后,向县级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提出付款申请,由县级水库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审核项目进度、核定付款额度,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照相应的审批权限上报。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政府批复的审核意见或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将工程款拨付给工程承建单位。
  移民工程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比例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10%;移民工程进度款应由项目承建单位根据承包合同和工程进度提出用款申请,经监理签证后,方可拨付;移民工程项目因设计变更造成投资变化的,须经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件、监理单位签署意见,按管理程序报批后方可拨付资金;工程完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必须经审计后,方可拨付工程结算款;办理工程资金结算时,必须按合同规定预留不低于合同价款5%的质量保证金,工程质保期内,如有质量问题应根据合同约定由承建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维修;工程质保期满,如无工程质量问题,质量保证金全额拨付承建单位。
  移民工程项目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严禁直接用现金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验收结算。项目验收结算是反映水库移民补偿资金使用的最终成果,其要素包括:
  (一)项目的批文。
  (二)施工图设计。
  (三)施工图预算。
  (四)项目审查意见。
  (五)招投标情况,是否具有中标通知书,无招标的项目是否报经相关上级部门批准。
  (六)施工合同、开工令。
  (七)设计变更依据。
  (八)设计单位工作报告。
  (九)监理单位工作报告。
  (十)建设单位工作报告。
  (十一)项目验收签证。
  (十二)项目结算审计。移民项目竣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审计。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财建[2002]394号)第十九条规定,水利水电工程移民项目结算审计发生的审计费,可计入项目工程成本,计列办法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24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乡镇政府在兑付水库移民补偿资金时,以移民个人淹没补偿手册或生产开发资金手册等作为依据,填制支出凭证办理资金支出,随后持原始票据及支出审核表到县级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报账。县级水库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县级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乡镇兑付水库移民补偿补助资金必须在银行系统内部运行,一律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第二十二条 水库移民补偿资金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居民点迁建、城(集)镇迁建、工矿企业迁建以及专项设施迁建或者复建补偿费(含有关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移民个人财产补偿费(含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和搬迁费,库底清理费,淹没区文物保护费和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具体使用范围和具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水库移民补偿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计划使用,按进度拨款。存储期间的孳息,应当纳入水库移民补偿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各级财政和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管理一个以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的水库移民补偿资金时,必须分别设账核算和编制会计报表。
  水库移民补偿资金的会计核算以合法可靠、内容完整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做到真实完整、全面连续、清晰明了记录和反映各项收支活动,以便监督考核移民资金的使用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和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应对水库移民补偿资金的支出管理、乡镇报账、部门报账、经费支出办理程序、资金支出审核审批权限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和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严格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乡镇移民资金代理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开展水库移民补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水库移民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水库移民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布。绩效评价制度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水库移民补偿资金使用单位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上级水库移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逃避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挪用、侵占、贪污水库移民补偿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而给水库移民补偿资金造成损失的;
  (二)用水库移民补偿资金进行担保、放贷、支付各种赞助、捐赠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已经批准的移民规划设计方案和实施计划,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伪造、编造、故意毁坏财务会计档案的;
  (五)滞留、拖欠水库移民补偿资金,影响移民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水库移民补偿资金项目建设实行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财政和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可依照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水库移民工作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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